Page 921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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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编       经济管理



              末,共检测食品、蔬菜 3748 批次,退市 209 批次,商品数量达 2659 千克,销毁有害蔬菜、食品等 26 个批
              次,数量达 960 千克。2005 年起,建立检测中心、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菜市场)“四位一体”检测体
              系,每天对市场交易的食品抽查检测,实行市场巡查、专项检查、驻场管理相结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2012 年年末,县工商局有检测车 1 辆,农贸市场检测点 16 个,便捷式检测箱 7 个,全年共检测各类商品
              43948 个批次,其中不合格商品 2118 个批次,不合格商品 5103 千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作退市处理
              1125 个批次,涉及商品 2570 千克。销毁处理 893 个批次,涉及商品 2533 千克,复核比对率 2%,利用检
              测平台查处案件 216 起。
                  星级市场创建          1988 年起,县工商部门在县内各类市场开展“文明集贸市场”评比活动。1989—
              1997 年,按照《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逐步完善“文明集贸市场”评比标准,推动全县集贸市场基本实现划
              行规市、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经营秩序井然、市场卫生整洁。其间,长兴木材市场被评为 1991—1992 年
              度和 1993—1995 年度全国文明市场。1998 年,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评选,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和长兴金陵商城被评为浙江省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长兴木材市场被评为浙江省一星级文明规范市
              场。2003 年起,重点监管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建立食品检测中心、市场检测点、流动检测车和检测箱。
              2005 年,对全县 48 个市场进行换发市场名称登记证。到 2012 年年底,全县共有浙江省四星级文明规
              范市场 1 家,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5 家,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8 家,一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6 家。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经济合同检查
                  1988 年,县工商局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帮助企业追讨拖欠款 237 万元,查处违法合同 30 份,鉴
              证各类经济合同 87 份,金额 417.76 万元。1991—1994 年,重点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追回拖欠款
              796.92 万元。1993 年 9 月起,无效经济合同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1996 年始,县工商局办理企
              业抵押物登记,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为定期检查、鉴证和抵押物登记。至 2002 年 11 月,根据国务院
              规定取消合同鉴证。之后,县工商局主要检查企业经济合同使用情况,帮助企业纠正问题、建章立制,开
              展抵押物登记。2008 年,动产抵押登记由审核登记改为备案登记,由原三级核准审批登记改为由经办
              人当场办理登记,登记时间缩短,手续简化,登记范围向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延伸。同时,把对
              农业订单合同的审查作为重点,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2012 年,全县办理动产抵押 81 笔,盘活资金
              4.5 亿元。
                   二、经济合同纠纷调解
                  纠纷仲裁       1987 年,县工商局在煤山、李家巷、和平、虹溪 4 个工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1988 年,共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87 起,合同金额 752.34 万元,争议金额 413.99 万元,共结案 80 起。1989 年,增设雉
              城、泗安、丁新、小浦、林城 5 个派出仲裁庭。1989—1995 年,县工商局共立案经济类合同纠纷仲裁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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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合同金额 4121 万元,争议金额 1885 万元。1995 年 9 月,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终止,
              个派出仲裁庭同时撤销。
                  行政调解       1999 年始,县工商局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同年,全县办理行政争议调解 926 起,争议金额 937 万元。2002 年,全县共
              受理合同争议 1178 起,调解办结 1170 起,解决争议金额 901.8 万元。之后,由于合同行政调解手续烦
              琐,程序复杂,受理逐渐减少。2012 年,全县无企业或个人要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三、经济合同信用建设
                  1987 年,县工商局举办首届“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8 年,命名 1987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62 家。1991 年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工作改为两年一次,连续 5 年以上的由地、市工商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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