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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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第二十一编    县人民代表大会


              评者。自那以后,历年都有重点地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述职评议”。
                  1994年,开始实行“两项”评议制度。一是县人大常委会评议了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教育局、粮
              食局4名局长;二是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了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两个局。在对土地管理局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评议中,县和乡(镇)两级1981名代表,有80%左右参加了评议,走访选民2100

              多人(次),召开座谈会近200个,提出意见420多条(次)。自那以后直至2005年,两项评议工作历年
              来一直坚持不断。县人大常委会还把评议后的整改作为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大了对整改的监督
              力度,督促被评干部和单位在20天内上报整改方案,2个月内落实整改措施。在评议方法上,综合运用
              调查、视察、检查、询问、审议、法律考试等多种手段,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务实的原则。

                  质询、询问
                  自1981年至2005年,县七届至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未有过质询案,但实行过询问。
                  1992年3月16日至18日举行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金星村在县物资局
              对面上松线北侧违法占田建筑综合楼的问题,向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汤福桃、土地管理局局长董

              春法提出了询问。回答后,县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提出了《关于金星村违法建筑的意见》,严肃地指
              出了错误性质的严重性,强调了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县政府及其县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局立即着手进行武阳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并于2个月后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出关于《武阳镇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草案)》的汇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总体规划修

              改方案得以通过,付诸了实施,加强了规划管理。同时相应地加强了土地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接待来信来访

                  表21-4      第七至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的情况表                                     单位:人次

                       届  次               受理来信              接待来访                      说      明
                     七                        306
                     八                        516               130      1.县七届人大常委会,1981年接待来访11
                                                                               人次,因其他2年未作统计,因此接待来
                     九                       1475               832            访一栏数字暂缺;
                     十                              2044                 2.县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因统计口径变
                     十一                      1769               700            化,改用来信来访合计数;
                                                                         3.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系至2005年12月底
                     十二                      1527               1400           的统计数据。
                     十三                       259           53批97人



                                      第六节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免县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之一。

                  自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1981年1月至2005年12
              月),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一府两院”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共
              决定任免和任免、接受辞职、撤销职务1158人次。按届次分,七届任免总数126人次,八届任免总数
              123人次,九届任免总数100人次,十届任免总数134人次,十一届任免总数280人次,十二届任免总数
              226人次,十三届(至2005年12月止)任免总数169人次。按类别分,决定任命和任命854人次,决定免

              职和免职249人次,接受辞职43人次,撤销职务12人次。其中,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代主任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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