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1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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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883·


                   黄方豪  1995年4月~1997年12月
                   徐仲军  1997年12月~2002年12月
                   邵永龙  2002年12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审级  武义县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即一审法院,诉讼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
               定不服,可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这种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审判员
               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院院长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与审判工

               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一般由3名~7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
               员组成。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审理、合议、宣判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合议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意见,并对案件共同负责。
                   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并对其审判的案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执行如下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几类案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疑难案件;科局级
               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本院与检察院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业务庭长、分管院长
               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团伙(案犯5人以上)以及量刑在10年以上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公

               诉案件中需要判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人犯的案件;提起再审或申诉复查
               需要改判的案件;行政案件中需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的案件。
                   二、分管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

               需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重大执行案件;申诉复查维持原判的案件;其他由分管院长审定
               的案件。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结报告,必要时分管院长要先阅卷。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没有宣判,又出现新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的案件,可由分管院

               长提出,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审判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对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外透露。
                   六、审判委员会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下发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

               重要文件、指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召集组织学习,通常每
               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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