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1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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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883·
黄方豪 1995年4月~1997年12月
徐仲军 1997年12月~2002年12月
邵永龙 2002年12月~2005年12月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审级 武义县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亦即一审法院,诉讼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
定不服,可上诉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这种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审判员
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院院长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与审判工
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一般由3名~7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
员组成。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审理、合议、宣判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合议案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意见,并对案件共同负责。
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凡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判,并对其审判的案件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执行如下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几类案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疑难案件;科局级
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本院与检察院在认定事实和定性上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业务庭长、分管院长
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团伙(案犯5人以上)以及量刑在10年以上且影响较大的案件;公
诉案件中需要判缓刑、免刑、无罪的案件;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人犯的案件;提起再审或申诉复查
需要改判的案件;行政案件中需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的案件。
二、分管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下列案件:
需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重大执行案件;申诉复查维持原判的案件;其他由分管院长审定
的案件。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结报告,必要时分管院长要先阅卷。
四、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没有宣判,又出现新的情况并有充分理由的案件,可由分管院
长提出,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审判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对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外透露。
六、审判委员会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下发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
重要文件、指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院长(或指定副院长)召集组织学习,通常每
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