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2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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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第二十六编 司法与司法行政
七、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院审判工作经验,并向院领导提供建设性
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推动本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八、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为每周四,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各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临时召集,审
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遇事请假者须经院长批准。
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
律规定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其审理后的判决宣告,则
仍要公开进行。武义县人民法院把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各项审判制度的中心环节,凡法律规定应公开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公开审理,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代理与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代理辩
护制度。诉讼代理有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两种。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在法律规
定及受委托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辩护制度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
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的辩护
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并依法给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条件。
陪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
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
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
利,有权审阅本案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
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参加案件评议,提
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
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5年后,
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1986年前,由县历届人民代
图151:企业向法院送锦旗(摄于2008年)
表大会曾先后选举产生陪审员309人;1987年第九
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0年第十届选举产生陪审员79人;1993年第十一届选举产生陪审员81人;
2005年,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23人;1995年,结合乡镇换届选举,选举产生陪审员66人。
人民陪审员按法定程序积极参加法庭审理案件。据1986年~2005年的统计,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12197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有8661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71%。
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明确的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遇到同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是亲属、同学、邻居、好友
的案件,要主动回避,并作为一条纪律来执行。
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实行诉讼收费制度。当事人进行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的
有关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有关费用。诉讼收费的具体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
收费办法》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