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7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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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889·
完善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 1991年,将企业经济联络员的设立、培训、使用形成“一条龙”,让
他们积极提供经济信息、协助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是年还为40多家重点企业举办经济联络员培训班。
1992年,县人民法院召开经济联络员会议,专门探讨在横向经济交往中不正当经营者利用经济合同行
骗的情况,分析出50种表现及其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强化诉前催款活动 鉴于全县不少企业的大量欠款不能及时收回和农村中拖欠承包款甚多的情
况,县人民法院开展案前、案中、案后的延伸服务。根据省、市人民法院的部署,开展诉前催款活
动。1992年8月~10月,在3个月的诉前催款活动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发函催促债务人
“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清偿债务”,计发出催款函425件,为全民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追回各类拖欠款
99.66万元;对催款无效者,则作非诉讼到诉讼的转轨衔接工作。此外,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发
出《支付令》84份,为企业和公民追回款项61.54万元。1993年,在诉前催款活动中,武阳、柳城、桃
溪、岭下汤等人民法庭派员到农村蹲点,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收回“陈年死账”款56万元。
延伸审判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交往日趋活跃,经济纠纷案件大量上升。为此县人民法
院决定延伸审判服务。1993年,相继在县经委、县供销社、县乡镇企业局设立巡回法庭;在农村设服
务联络点63处,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文本55份(帮助其完善者24份),提供法律咨询224项,培训经济联
络员262人次,解决经济纠纷42件,挽回经济损失75万余元。
设立经济调解中心 1994年8月20日,县人民法院经济调解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该中心按照自愿、
合法的原则,采取“即告即收,即收即调,即调即执”的工作方法,实行咨询、收案、调解、执行一
条龙服务,快审快结经济纠纷,全方位地为企业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1995年,由于发挥了经济
调解中心“短、平、快”的优势,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21件,解决争议标的额187万余元,使许多企业
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和活力。
1998年~2005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显,审判人员长
期超负荷工作。1998年,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376(含旧存132件),审结2330件。审判中着重调
解,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占全年办结案件的78.3%。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于是年2月5日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入驻县交警队办公
楼,专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到年底办结507件,当场兑现赔偿款的179件,解决标的额达588万
元。在经济审判中,注重利用审判职能为国有、集体企业解困,提供良好的服务,派出专人参与了原
浙江万鹏集团公司的改制工作。
1998年~2005年是武义县经济快速转轨时期,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改制,大量的个体、私营企业
迅猛发展。县人民法院,抽调骨干力量帮助国有、集体企业做好改制工作。自1998年企业改制开始到
2002年结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县棉纺厂、县造纸厂、县化工实业总公司(即原有机化工厂)、浙江
万鹏集团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破产案件,并全部审理完毕。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0年以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开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
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开始具有行政审判的职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
解;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