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8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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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犢犗犖犌犓犃犖犌犛犎犐犣犎犐

              花类开征农林特产税,按实际销售收入额8%税率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按国务院颁布的
              计征。1988年始,对珠蚌、珍珠、对虾、柑橘、西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
              5种农产品征收农林特产税。1989年,改革农林特 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
              产税, 征税农产品品种从原来4类15种扩大为9类 缴耕地占用税, 以占用的耕地面积一次性收缴。
              67种,同时调整10种农产品税率。1990年起,对茶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及建制镇每亩收缴4000元,各
              叶减征50%,柑橘减征40%。以后,农林特产税品 乡镇3000元。1990年1月1日起,对公路建设占

              种、 税率基本稳定。                                        用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标准征收耕地占用
                  2002年,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 税。1992年,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耕地占
              品只征收农业税。2003年7月,农业特产税全部改 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全市耕地占用税每亩征收
              为征收农业税。                                           5000元。

                表2096                  1953~2007年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
                                   农业特产税                        契  税                       耕地占用税
                 年 份
                             数量( 吨)        金额( 万元)         件数         金额( 万元)       面积( 公顷)        金额( 万元)
                  1953          —             —           22192         2.32            —             —

                  1956         272            5.04          240          0.07           —             —
                  1966         222            4.11          284          0.45           —             —

                  1978         516            8.67           50          0.13           —             —
                  1985         284            8.68          455         380.00          —             —
                  1990         171           15.17          915          21.85         10.20         80.51

                  1995          89           10.00          412          88.16         58.67         40.69
                  2000         179           14.00         2288         637.00        167.20        1127.00
                  2005                                     6968        5247.00        249.67        1561.00

                  2006            停征农林特产税                  3412        4998.00        162.07        1191.00
                  2007                                     4445        9813.00        304.87        2275.00
                注: 2003年农业特产税改为农业税, 2004年起停征农林特产税。

                                                                付办法解决。

              第四节 农村税费改革                                            2003年起, 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
                                                                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2004年起,对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粮食和油菜的收入免征农
                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各种政策外的收费和 业税,对其他情况计税土地的农业税实行缓征。全
              农村教育集资及乡统筹面向农村的教育费附加;取 市当年减免(缓征)农业税746.58万元。不再向农
              消面向农民征收的农村兵役义务费和农村劳动积累 民收取农用水费,对水库实行财政补贴。2005年
              工和义务工;取消屠宰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 起,全省免征农业税。2007年,对全市鸡、鸭、鹅、生
              的农特产品,只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 猪、大棚蔬菜、水稻等五项实行政策性保险扩面试
              村税费改革后, 涉及市、 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中的农 点。制定了《 关于发展蚕桑生产意见》《 永康市粮食
              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乡村道 生产扶持办法》《农业专业合作社奖励政策》《永康市
              路建设、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促进

              资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等,均采用市、镇转移支 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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