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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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市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管理市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普陀山镇财政与市财政预算挂钩。
1989—992年,继续实行1988年的“总额包干,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体制,上缴基数以1987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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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决算收入扣除同年地方实际留用数(扣除中央借款数)后计算,核定全市收入包干基数为19845.8万元,上
缴基数为8033.8万元。省对舟山市分别按五块基数核定,上缴比例为:市属26.1%、定海区41.9%、普陀区
50.8%、岱山县59.1%、县10.5%,全市基数汇总比例为40.8%。同时实行递增包干上缴比例办法,分别为
市区6%(市对定海、普陀调整为6.5%)、岱山县6.5%。若完不成递增包干比例,要用自有财力补足交省;如
超包干(即超收分成)递增收入在12%内和12%以上部分,分别再按10%和20%交省。嵊泗县仍按原比例交
省的办法。全市1989年上解7103.1万元,上缴比例为30.53%;1990年上解8305.9万元,上缴比例为37.19%;
1991年上解8236.5万元,上缴比例为34.87%;1992年上解9675万元,上缴比例为37.76%。
1993年,省对舟山市财政决算计算体制实行原体制和分税制并存、地方留用仍按原包干体制结算。是年
共上解9726万元,上缴比例为30.99%。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及地方与中央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
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
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同时,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均以
1993年作为基期年核定为基数,地方收入比1993年基数增长部分上缴省10%。按此财政体制,1994年财政收
入38599万元(含地方上划中央收入),并划列工商税收21618万元,应上解34052万元,上解比例为88.22%,
其中返回20144万元,计工商税收18294万元;粮食企业亏损指标1850万元,同口径比例为36.03%。
1995—996年,省对舟山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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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收入;将地方收入转作中央税和共享税上划中央的部分,中央以1993年为基数,每年按1∶.3比例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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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按体制应上缴中央或省的数额,继续按原规定执行。1997年,省对舟山实行“两保两联”财政管理
体制。“两保”即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保消化历年累计赤字。“两联”即省财政对地方技改补助、奖励与地
方财政增收上解省部分相联系。1998—999年,省对舟山实行“两保两挂”财政管理体制。“两保”同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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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挂”即省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助、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相挂钩。2000年,省对舟山实行“三保三挂”财
政管理体制。“三保”除原“两保”内容外,增加保所辖县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三挂”除原“两挂”内容外,
增加奖励和城市建设补助相挂钩。
1995—000年,特别是后两年,根据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和财政承受能力,重新界定行政事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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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保证社会事务管理支出,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以及相应机构的管理经费支出,如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等支出;保证公共需要支出,主要是指有公共需要性质而个人无力承担,应该由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支出,
如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卫生等部门支出;保证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抚恤、社会救济等事业支出。具
体是:对不体现政府职能或不体现基本公共利益事业,以及不属于行政事业支出性质的项目,逐步从财政支
出中剥离,推向市场;对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社会团体停止经费供给;对差额补助单位进行
分类清理排队,对能走向市场、维持其基本运转者停止经费供给,对有稳定收入来源、但目前尚不能完全自
足者逐年核减经费、逐步自立。
同时,推进对教委、科委、公检司法、工商及部分行政单位实施部门预算编制试点。2000年10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