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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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常 项 目 外 汇 管 理
1989年,市外汇局制定贸易外汇分成办法,对企业自营出口创汇结汇随时分成。非贸易外汇分成由原按
季向省外汇局审批改为按月分配、在当地留成,在15家旅游创汇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全市首批承包试点单位。
1990年初,试行出口收汇登记核销制度,全市出口创汇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向外汇局逐笔登记,收汇
后办理核销。
199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出口后及时收汇。
1992年,将出口收汇核销与企业外汇分成、调剂、出口退税相挂钩。是年试行现汇留成管理办法,选择
舟山市水产联合公司作为贸易外汇现汇留成试点企业,制定《现汇留成外汇实施办法》。
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3月,规定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
内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明确、细化银行结售汇的凭证和程序规定。4月,规定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
居、留学和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的,可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有关规定》持证明材料向中国银行舟
山市分行办理兑换。8月1日起,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全市的进口付汇核销。1995年1月1日,外汇兑换券停止
在舟山市场流通,6月30日为全市外汇兑换券最后收兑日。是年建立舟山市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全市50家出
口企业的70位出口企业核销员经过培训考核均获得《舟山市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1996年建立出口逾期未交单、出口逾期未核销企业档案和出口逾期未收汇情况按季通报制度。7月1日起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被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1997年3月,全市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由外汇指定银行转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首次对外公布18家“进口付
汇单位名录”。
1999年1月1日,全市正式实行海关、银行与外汇局之间进口付汇核销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防止骗汇。
5月1日起对全市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对经外汇局考核列入“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出口企业,
给予优惠政策,简化手续。
2000年,市外汇局开通“绿色通道”,取消10万美元以上出口自寄单据结算方式的事前审批环节;支持全
市远洋渔业企业用汇,采取“总量控制,逐笔审批、事后核查”管理办法,全市远洋渔业用汇全省领先。
2001年,市外汇局将远洋渔业企业的用汇审核权下放给外汇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办理。6月1日起正式
运行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出口企业可通过网上领单、交单,实现外汇局、海关和税务部门的联网数据
核查,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市外汇局向省局争取降低舟山市中资企业外汇账户
开立标准,为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和远洋渔业、免税商品供应及旅游企业等儿家特殊行
业开立外汇账户。
2002年,取消中资企业开户门槛,对全市142家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法人或组织开立
外汇账户。
2003年,为普陀山佛教协会开立对公捐赠外汇账户。解决非贸易特殊用汇,有《临城新区规划》的境外
设计费用、国际沙雕节国外获奖选手外汇奖金、远洋渔业船队备用金等,为涉汇主体营造优良的外汇经营环
境。10月1日,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时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
2004年5月1日起,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账户内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分档
次核定,对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比例为80%以下(含80%)与80%以上的境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