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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志
诊定额超支数个人负担 20%不变,但个人最高负担额从原 30 元调整为 45 元。医疗单位全民职工
公费医疗继续实行定额包干,门诊定额按年人均 90 元包干,超支不补;住院定额按年人均 30 元
包干,如确因治病需要而转院治疗(事先经公费办同意)而医药费超支,其超支部分单位负担
20%、公费医疗负担 80%。试行“区、乡分级管理公费医疗”,从 7 月 1 日起,农村公费医疗划归所
在地乡镇政府管理,经费按年人均定额 120 元,由区财政局按每年初人数计算,一次切块到各乡
镇,中途增减人员不增减经费,包干使用,专列项目,单独核算,如有超支,经区财税局和区公费办
会审后酌情处理。凡需做 CT、脑血流图、腹透、血透等各种大型仪器治疗,一次费用在 200 元(含
200 元)以上,须三级医院出具证明,经公费办批准(急诊及抢救危急病人可先治疗,后补办手续),
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1990 年 4 月 1 日起,全区公费医疗试行“包干到单位、定额到个人、分档次合理负担”办法。确
定公费医疗年人均定额 150 元,其中门诊 100 元、住院 50 元;定额超支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工龄
在 15 年以下(含 15 年),个人负担 15%;工龄在 16~30 年负担 10%;工龄在 31 年以上(教龄 25
年以上)及退休人员负担 5%;住院:个人一律负担 5%(离退休人员不负担)。工龄 31 年以上(教龄
25 年以上)人员超过门诊、住院定额及退休人员超过门诊定额,其个人负担最高不超过 100 元。二
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计划生育后遗症人员及烈性传染病(霍乱等)、恶性肿瘤、精神病人,个人不
负担超支款(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离休干部不负担超支款。单位全年定额超支(包括门诊、住
院)实行按比例负担,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负担 30%。属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器官移植手术费、
器官费及术前、术后(暂定术后三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 30%,单位负担 10%,公费医疗负担
60%。一次费用在 200 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 20%,且不得计入门诊、住院
医疗费个人负担数额内,未经批准一律自负。门诊取消公费记账,改为自付现金。100 元门诊定额
年初全额发给个人,在定额内门诊发票不需结报,结余归己。住院继续实行公费记账办法,住院定
额由区公费办掌握统筹使用。个人住院医疗费超过 50 元定额,但门诊费有结余,结余部分可冲抵
住院支出。
199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公费医疗费用开支补充规定》,对安装人造器
官、安装心脏起搏器这两项费用,在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部分,由单位报销 75%、个人自负 25%;属
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个人按普通医药费负担比例部分,其余由单位负担 30%(乡镇财政管理单位
负担 50%),公费办负担 70%(或 50%)。大型医疗仪器诊疗一次费用在 200 元(含 200 元)以上,在
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部分(5%),由个人负担,属公费医疗报销部分,按安装人造器官报销办法报
销。
1996 年起,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基金筹集个人按上年末年工资总额的 1%计提,并直接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和财政按上年末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工资(含离退休费)总额的 6%和 10%提取;年龄 45 虚岁以上人员,60%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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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账户,40%划入统筹基金;45 虚岁以下人员,4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0%划入统筹基金。
经费由单位公费医疗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划给公费办,由公费办统一管理。个人医疗账户年末余
额,可提取 50%用于个人奖励,结余留下年度使用。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 30%,财政负担
70%。享受人员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先在个人医疗账户定额中报销,不足支付数,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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