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7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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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编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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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自负本人年度工资总额 5%后,超支 5000 元以下个人负担 10%,000 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
                  8%,个人负担最高额度为 900 元;退休人员超支 5000 元以下个人负担 8%,5000 元以上部分个人

                  负担 6%,个人负担最高额度为 700 元。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直接从统筹基金
                  中支付。2001 年 11 月,撤销区公费办,成立定海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费医疗转由区医保中心
                  管理。2002 年 1 月,制定出台《舟山市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将区公费医疗统筹管理范围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表 29-6-10         1988~1999 年定海区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及医疗费支出

                           年份                 享受人数(人)               人均医疗费 (元)              财政支出 (万元)
                           1988                   5075                  193.91                   98.41

                           1989                   5527                  282.77                  156.29
                           1990                   5606                  273.00                  153.04

                           1991                   5824                  313.42                  182.54
                           1992                   6211                  444.74                  276.23

                           1993                   6450                  603.00                  388.94
                           1994                   6585                  943.56                  621.33

                           1995                   2830                  971.38                  274.90
                           1996                   2959                  1283.88                 379.90
                           1997                   3219                  1314.72                 423.21

                           1998                   3391                  1618.92                 548.96
                           1999                   3572                  1771.62                 633.35

                      注:区公费办撤销后数据缺。



                                            第四节         农渔村合作医疗制度



                      20 世纪 70 年代,农渔村普遍实行合作医疗制度。80 年代初,随着农渔村生产经营体制变革,
                  合作医疗依存的农渔村集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1983 年合作医疗解体。
                      1999 年 1 月,市政府发布《舟山市贯彻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实

                  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村,由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 0.5 元。各县(区)也相应补助 1~2 元,乡镇补助
                  1~3 元,个人投入以年均收入的 1%收取。市政府成立市渔村、农村合作医疗指导协调小组。6 月,
                  在白泉镇 5 个行政村开展合作医疗试点。至年底,白泉、小沙、马岙、岑港、石礁、干 、长峙 7 个乡
                  镇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小沙镇参保率达 84.2%。至 2002 年底,有 13 个乡镇(街道)124 个行政

                  村 65560 人参加合作医疗,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 32.6%。
                      2005 年 3 月,区政府下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意见(试行)》和《舟山市定海区新型农渔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全区新型农渔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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