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4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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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市
                      定
                舟
                        海区志
                舟山市定海区志

























                    区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区人代会)每年一次例
                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
                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报告和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并根据各个时
                期特点和工作任务,增加相应议题,对各项报告作
                出相应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历届地方权力机关、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选举产生出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任期 3
                年,十二届起任期 5 年(其中十四届任期为 4 年)。
                    根据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
                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在本行政
                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领导、主持选举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
                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
                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
                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补选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同时,担负联
                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大会提
                出的议案、意见、建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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