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1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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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起源于夏、 商、 周时代( 前2070~              前222)。夏朝称“ 贡”, 商朝称“ 助”, 周朝称“ 彻”。鲁宣公十五
              年( 前594) 实行“ 初税亩”。随着中央集权封建王朝的建立和巩固, 赋役形式不断演变, 秦代开始以土地和人
              丁为主要征课对象,汉代实行田租、口赋、徭役,唐宋演变为“租庸调”“两税法”,到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
              丁入地”。但作为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地位始终不变。民国田赋沿袭清制,银米分征。征银部分
              称“ 地丁”, 征米者称“ 抵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 建立县级财政, 开始向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转变,同时贯彻落实“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大力支持工
              农业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开源节流,增加财政收入。
                  1979年改革开放前的30年,全县财政收入总额1.51亿元;改革开放后的29年为144.81亿元,是改革
              开放前的95.8倍。国家实行“ 分税制” 财政体制后, 1994~2007年全市上交中央财政69.77亿元, 上划省级
              财政1.47亿元,分别占财政总收入的50.7%和1.06%。改革开放前30年财政支出9823万元,改革开放后
              29年财政支出66.69亿元,为改革开放前的67.9倍。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古代财政由朝廷统一掌控, 省、 府、 县收缴的“ 皇
              粮国税”全部上交国库,县衙使用财政资金相当微                            第一节 古代财政
              薄。民国时期虽然已明确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
              体制,收入分成提留,但由于战事不断和政治腐败,
              生产遭到破坏,通货恶性膨胀,百业凋敝,民不聊生,                            我国财政自古都实行中央集权体制, 永康县受
              县财政依然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 中央、行省节制,收入上解中央和省,支出由中央及
              一方面加强税收稽征管理,促产增收,培植税源,大 省划拨。
              力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合理安排支出,用好用活财政                                三国时,县内田赋制度紊乱,田地荒芜,捐税繁
              资金, 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 尽最大努力满足全市各                        重。宋代田赋依户口交钱,按照田亩交粟,分夏秋两
              项事业的发展需要。                                         季征收。明嘉靖《永康县志》载:“宋朝每年交税二万
                                                                八千二百三两三钱;秋税交米一万一千七百六十
                                                                二石三斗三升五合。”明代“上供”中供皇室御用的

                                                                称“岁进”;供朝廷用的称“岁办”,又分“额办”与
                                                                “ 坐办”; 供上级官府经费开支的称“ 杂办”, 凡取之
                                                                赋役的统称“贡赋”。明洪武四年( 1371)建立粮长
                                                                制度,规定凡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
                                                                区。永康划为10区,每年上交麦税麦一千三百八
                                                                十石三斗五升八合四勺;秋季交税二万二百十四
                                                                石三斗二升三合。明万历时( 1573~1620) 实行
                                                                “一条鞭法”,合地税与徭役为一。清初沿用明制。
                                                                康熙十年( 1671),按实有田、地、山、塘征收银两纳
                                                                米。光绪二十五年( 1899)每年征收地丁、南米,三
                                                                十三年每年征收漕粮。宣统年间( 1909~1911) 岁
                                                                收漕粮和地丁。

                   图2011 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财政税务大楼


                                                                                                         〉〉〉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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