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罗阳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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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取消此项规定。1980 年 10 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公布后,县内
               开始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除原工资照发外,

               凡在抗日战争上溯至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再发 1 至 2 个月的工资作为生
               活补贴,并对回农村或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发给一定的住房修建费。之后,离休对象范围扩

               大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其经济待遇也陆续提高。
                    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此

               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合法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罗阳镇于 1999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分类分期开始推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百分之百参保。2006 年全镇参保人数
               为 6500 人。2010 年持续实行。

                    农村干部养老保险   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自 1989 年开始实施,投保经费由政府补助和
               个人缴交两部分组成。至 11 月 25 日,罗阳镇共有 27 名村干部参保。1990 年县委要求进一步

               做好村干部续保工作,健全和完善村干部养老金综合保险制度。县财政下拨 4.84 万元、县农经
               委拨 2 万元,用于补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人 60 元)投

               保保险费。罗阳镇 15 个行政村共 30 人参保。1991 年 39 人参保。1992 年参保村干部 68 人。
               1993 年 73 人。1995 年 68 人。同年,罗阳镇建立西内、西外、东内、东外、赤坑等村的党员

               基金会,共为 77 名村干部筹资 13150 元,办理养老保险。1996 年罗阳镇为 78 名村干部办理养
               老保险。1999 年至 2001 年,全镇办理农村干部、党员养老保险 223 人次,提供补助经费 5.80

               万元。2002 年 12 月 3 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发《关于做好 2002 年度村干部养
               老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实行村干部养老综合保险,县财政拨款补助的保险对象为:

               在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经济合作社社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副社长。
               罗阳镇共 105 人参保,县财政补贴资金 8093 元。

                    至 2010 年,这项由政府补助个人投保的农村干部党员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实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

               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
               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罗阳

               镇 2010 年开始推行,当年参保 3494 人。

                                                  第三节   医疗保险




                    本节分别记述公职人员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
                    公职人员医疗保险   1952 年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不论门诊或住院,其费用均由国家负

               担。1980 年开始定额控制医疗费支出。1985 年,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离休干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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