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南院乡志
P. 102
第八章 林 业
计划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竹、木采伐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调控范围。1955年,木
材、毛竹由供销社统一收购。
1985年,开始实行计划采伐,由政府下达采伐指标。
1994年4月5日,南院乡“森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采伐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毛竹,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采伐林木、毛竹,都必须根据乡人民政府下达的采伐计划,实行限额采伐。
各村都要根据本村的森林资源状况于上一年底编报的林木采伐计划,上报乡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由乡人民政府下达;限额采伐一年一定,跨年作废。
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主伐(包括皆伐、择伐、渐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
改造,均须纳入采伐限额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额外采伐。
对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
执行。对用材林的幼、中龄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严禁采伐,如需
采伐,严格审批手续,只准进行更新采伐。对生长在45度以上的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严禁采
伐,如需采伐,只准进行更新采伐。
农村集体采伐国有路阴树和属于集体的名木古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县内加工材、商品材以及其他用材等流通性林木采伐,一个单位在同一林地内一次性采伐蓄积50
立方米(折原木75立方米)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林业站专职人员实施采伐作业设计,并由林
业站专管人员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次性采伐51立方米(折原木75.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作业设计
报县林业局审批。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四至”小班号(或细班)面积、树
种、数量(或株数)、采伐方式,在采伐的当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本乡各村计划采伐,必须交造林费每立方米10元整,更新造林期限一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通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返还造林费。如果没有完成任务,造林费不返还由林业站专款专用,
停放下年度采伐指标。一次性采伐设计由林业部门收取每立方米设计费1.50元、验收费1.50元,一次
性不足10元,可以收取10元。
采伐林木不准批东砍西、批少砍多,否则,按照滥伐处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
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
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下: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非林区木材半立
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
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九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
77
杭州聚文斋文化传媒 尺寸 285*210mm 版心 232*164 正文 10.5P 方正书宋 44 字 *35 行 杭州聚文斋文化传媒 尺寸 285*210mm 版心 232*164 正文 10.5P 方正书宋 44 字 *35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