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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乡志
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或其他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
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为便于采伐管理,规定1—3月、8—12月为林木采伐期;商品材(竹)采伐必须在采伐期内采
伐,农民采伐自用材(竹)和出售本县加工用材以及小年竹园采伐,特殊原因由乡人民政府另定。
采伐许可证必须限期使用,采伐期限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证部
门批准,不得超限期采伐林木和毛竹,为便于采伐监督管理,采伐期限自鉴发采伐许可证之日起不得
超过三十天。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申请和发放采伐许可证。
各村的林木和毛竹采伐计划,由各村委会下达到集体或个人,各村分管林业村长对申请采伐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做到采伐前进行调查并征求驻队干部意见,报林业站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林业乡长
审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
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制度。
1996年落实采伐限额管理与凭证采伐,县下达南院乡采伐1350立方米蓄积,其中加工材650立方
米,商品材150立方米,自用材200立方米,养殖业用材150立方米,其他用材200立方米。各村定了村
规民约,制止乱砍滥伐。
森林消防 森林火灾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杀手”之一。野外用火(烧田坎草、烧灰积肥、林
区吸烟、上坟烧纸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重视森林防火工作。1952年5月,按县政府要求设立防火组织。
1980年后,护林防火工作得到加强。1988年12月8日,县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为森林火险
期,乡政府派专人日夜值班,设立村护林组,配备专职护林员上山巡逻,每月25日向县森林防火指挥
部汇报辖区内护林防火情况。1994年,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乡人民政府制定“森
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
放火毁林案,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都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
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
大案件。
失火毁林案,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立案。
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的为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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