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南院乡志
P. 99
南院乡志
第八章 林 业
第一节 权 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绝大部分有林山为地主、富农、宗族所占有。山林权属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
私山 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占大部分。
族山 也叫祠堂山,为同一祠堂族人所有。
众山 为一处居住人所有,多数为风水林。
官山 双方争执不下,官府判为官山的。
无主山 多数为高山、远山、荒山。
此外还有学堂山、渡船山、凉亭山、路阴树等,专为某项事业发挥作用的山林。
1950年土地改革时,政府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无山少山的农民,凡风景林、路阴树等收归国家
所有。
1955年山林入社,集体统一经营,林主分益一般在20%—40%。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高级社)以后,大批的林地折价入社,以定期归还林价的办法处理了山
林入社。各农业合作社广泛开展植树造林运动,取得一定成效。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营造用材林和薪炭
林较多,经济林较少。
1958年刮“共产风”,打乱了权属所有制。1961年6月,山林归大队集体所有,社员分给少量自
留山。
1981年10月12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稳定山权林权,稳定人心,规定应划定社员自留山和植树地段,落实林业生
产责任制。具体分:专业承包到组责任制,联产到劳责任制,队有户造户管或队造户管责任制,小段
包定额计酬责任制,护林责任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南院乡各大队普遍落实林业责任制承包合同。
规定:
一、属本大队范围的山区、林权全部归集体所有。
二、大队范围内的毛竹全部归户管理。每一百株毛竹出笋量10支,甲方2支、乙方8支的比例分
成。没有上账或没有人承认的毛竹全部归大队所有。
三、户上栽的杉、榅木包括零星和屋前屋后的树木按1∶9比例分成,甲方1、乙方9。砍伐权由大
74
杭州聚文斋文化传媒 尺寸 285*210mm 版心 232*164 正文 10.5P 方正书宋 44 字 *35 行 杭州聚文斋文化传媒 尺寸 285*210mm 版心 232*164 正文 10.5P 方正书宋 44 字 *35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