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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乡志










                                              第八章  林  业






                                                  第一节  权  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绝大部分有林山为地主、富农、宗族所占有。山林权属主要有以下几
                种类型。

                     私山  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占大部分。
                     族山  也叫祠堂山,为同一祠堂族人所有。
                     众山  为一处居住人所有,多数为风水林。

                     官山  双方争执不下,官府判为官山的。
                     无主山  多数为高山、远山、荒山。

                     此外还有学堂山、渡船山、凉亭山、路阴树等,专为某项事业发挥作用的山林。
                     1950年土地改革时,政府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无山少山的农民,凡风景林、路阴树等收归国家
                所有。

                     1955年山林入社,集体统一经营,林主分益一般在20%—40%。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高级社)以后,大批的林地折价入社,以定期归还林价的办法处理了山
                林入社。各农业合作社广泛开展植树造林运动,取得一定成效。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营造用材林和薪炭

                林较多,经济林较少。
                     1958年刮“共产风”,打乱了权属所有制。1961年6月,山林归大队集体所有,社员分给少量自
                留山。

                     1981年10月12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稳定山权林权,稳定人心,规定应划定社员自留山和植树地段,落实林业生

                产责任制。具体分:专业承包到组责任制,联产到劳责任制,队有户造户管或队造户管责任制,小段
                包定额计酬责任制,护林责任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南院乡各大队普遍落实林业责任制承包合同。
                规定:

                     一、属本大队范围的山区、林权全部归集体所有。
                     二、大队范围内的毛竹全部归户管理。每一百株毛竹出笋量10支,甲方2支、乙方8支的比例分

                成。没有上账或没有人承认的毛竹全部归大队所有。
                     三、户上栽的杉、榅木包括零星和屋前屋后的树木按1∶9比例分成,甲方1、乙方9。砍伐权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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