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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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师,协议改进学堂一切章程之权。
民国元年(1912)1月,教育部令“学堂”一律改称为“学校”,“监督”“堂长”改称为“校
长”。“五四”运动以后,县内校长改由县国民政府委任,校长自行“组阁”。民国6年(1917),
学级较多之学校设教职员会议,教职员会议是教职工议事的最初机构。民国10年以后,规模较大的学
校设事务、教务、训育三系,各系设主任1人,协助校长处理校务。民国12年,由县知事任命校长,
校内的教职员工由校长自行聘请。教职员工都要秉承校长意旨办事。罗阳敬业高等小学校设教导、总
务两处,各学级设级主任,协助校长处理校务。民国17年以后,规模较大的小学增设教育会议及教学
研究会议。民国21年,改全体教职员会议为校务会议。是年,泰顺两等小学和规模较大的乡(镇)小
学,校长下设教务、总务、训导三处,各设主任1人,以处理校务及研究教育工作。
民国23年(1924)4月,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市小学最低限度学校行政暂行标准》,对小
学校内部的行政组织系统及各部属的职能做出规定,对小学的行政管理有明确标准。民国28年9月,
国民政府公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和两等小学,校长下设教导、总务
两处,各设主任1人,分管教育、教学和财务工作。校内教职员工由校长聘请,聘书送县教育行政机
关验印,如“检定”不合格的,不予验印。不验印教员,校长同样可以聘请。
民国30年(1941),依照省教育厅指示,对全县小学校内部的行政组织系统及各部门的职能作如
下规定:两学级(两个班级)以上小学,校长下设总务、教导两股,总务股负责文书、经济出纳、用
品、图书购买、保管、编辑、统计等事项;教导股处理教育、测验、学籍、训导、奖励等事项;另设
经济稽核委员会,负责学校经济的稽核工作;五个学级以上小学,校长下设总务处、教导处(职能基
本与两股相同)。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学校,废除旧的校务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职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工作,校长为委员兼主任。废除训育处,建立生活指导组,负责学生政
治思想工作。下半年,县人民政府聘任全县各乡镇完全小学的校务委员会委员(一般每校聘任委员3
人),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学校的行政领导。罗阳小学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务”)由县人民政府
聘任5名委员组成,分别设校务副主任、校务兼教导处主任、校务兼会计和推广处主任、校务兼民教
部主任、校务兼体卫处主任。全县完全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教师,由县人民政府文教科统一调配。
1950年开始,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配;村级小学(初级小学)教师仍由当地
农会聘请,报区公所批准。是年,乡镇完全小学设少年儿童大队辅导员,负责指导少年儿童队工作。
农村小学一般由乡镇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兼任。
1952年9月,各区成立区中心小学。区、乡、村三级小学教师由区公所和区中心小学提出建议报
县文教科统一调配。规模较大的小学,校长下设教导、总务两处,各设主任1人,协理行政、教育、
会计、庶务事宜。小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教职员工由县文教科任命调配。是年,贯彻《小
学暂行规定(草案)》,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学校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5个班以上的小
学设教导主任1人,15个班以上的小学增设副教导主任1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宜。规模较大
的小学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在校长领导下办理会计、庶务等工作。
1953年,土地改革以后,培养家庭出身好的教师担任领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小学校长、教
导主任作较大的调整。小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教职员工由县任命、调配。
1956年,贯彻省教育行政会议精神,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县文教局规定:8个班级以上的学校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