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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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教育志                                       ·355·


                   第六章 教师支教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局要积极派遣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扶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支教教师派遣工作,应在八月份之前完成,以便民办学校统筹安排人力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

               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
               回原单位任教。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
               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也应积极派遣本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改进学校
               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师流动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要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民办学校教师
               的流通机制。力求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逐步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的自由流通。
                   第三十一条 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学校、县教育局同意,由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后办理流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应聘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工
               资由民办学校发放,人事关系转入县教育人才交流服务部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入县教育
               人才交流服务部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
               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

               办教师,县域内的,在公办学校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县教育局、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直接考核
               的方式选聘;跨区域流动的,需经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批准,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迁转社
               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

               办学校的教师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民办学校间相互流动的民办学校教师,必须符合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属于人事
               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需报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办理有
               关流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公安局可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教师建立集体户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顺县财政局、泰顺

               县公安局、泰顺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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