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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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制度,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在每年6月份以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工
资指导线(最低标准)。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
师岗位绩效工资的70%。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学校根据工资制度定时调
整档案工资,报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批后,书面通知本人,审批表返回学校存档。教师在公办和
民办学校任职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分配制度,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
绩的人员倾斜,可参照公办学校建立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行政(校长、中层干部、教研组
长、年级段长)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由学校统一收取,县教育人才交
流服务部统一到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师,基本退休费以档案工资为依据,享受与公办学校教
师同等的退休费。
第十九条 在农村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省市规定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教师生活补
助金制度,县财政局要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第五章 教师发展
第二十条 县教育局要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
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
于本校教师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局要精心组织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统筹协调好教师的工学矛
盾,在三年内按人均3600元的标准完成一轮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该项工程要在2011年12月前
启动,首轮优先培训学历、任职资格、职称等方面有欠缺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要对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实行倾斜政策。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
设置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
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
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
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
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县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