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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教育志 ·353·
民以助教为荣、师以从教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实施国家
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坚持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和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原
则。
第二章 教师聘任
第三条 民办学校拥有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自主权。凡新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
求。聘任教师的数量,要根据办学规模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合理确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符合要求
的,方可上岗执教。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聘用协议(或合
同)。
第六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制度。民办学校的教师
聘用合同和所聘用的专任教师资质,要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已经在民办学校任教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必须在三年内限期考取。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八条 凡符合任职资格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均要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
事代理是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
第九条 县教育人才交流服务部要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
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条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
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办理有以下程序:民办学校教师与任教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后,由
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由学校、教师(申请人事代理人)与县教育人才交流服务部共
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手续每年8、9月份集中办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教师人事代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