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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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安局制定《关于厉行节约经费开支的规定》,压缩行政事业经费支出。1988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指
标分配给县公安局为34.6万元。
1991年7月,县公安局制定《关于经费开支,加强财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县财
政局拨给县公安局的人头经费,采取包干办法,派出所每人每年650元。1994年,根据县财政公安行
政经费预算指标,全年人员经费60.25万元,公务费11.44万元;公用经费每年每人700元,实行包干
制,超出不补。1997年,公用经费支出75.2万元。
2000年,县公安局实行“罚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公安经费不再与罚没款挂勾。2008年始,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规定,公安公用经费达到每年每人3万元的标准,
公安经费基本得到保障。2013年,县公安局预算公用经费1025万元,人均预算公用经费3.54万元。
2014年,公用经费支出1169万元,人均公用经费达4万元
表4-9 1994—2014年县公安局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预算拨款 决算支出 年份 预算拨款 决算支出
1994 131 199 2005 1343 1846
1995 172 229 2006 1543 1731
1996 378 484 2007 1146 2524
1997 593 591 2008 1743 2718
1998 272 727 2009 1936 2432
1999 336 1161 2010 1951 3487
2000 369 1026 2011 2284 4905
2001 376 1437 2012 2905 4622
2002 688 1243 2013 3079 5745
2003 701 1274 2014 3086 9834
2004 1008 1385
二、公安业务经费
1949年9月12日,省财政经济办事处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特别工作费的决定》,县政府公安局支
出的公安业务费向温州专署公安处领取,每季度报账1次,并把单据与决算报由专署公安处汇总,送
省公安厅审核。
1952年,公安业务费管理体制统一施行,根据省、地公安机关关于公安业务费使用标准和开支范
围有关制度规定执行。1957年后,执行《全国公安事业费开支范围及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细
则,按勤俭节约原则使用公安业务费,实现专款专用,与其他经费分开管理。凡属公安业务经费报销,
必须填写《浙江省公安事业费报销单据》,报上一级公安行政首长审批同意,统一向省公安厅结算。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安业务费一度中止。1973年,恢复执行公安业务费管理体制。1975
年,县财政分配给县公安局业务费3000元;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1980年为
4000元,1981年为6000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公安事业大力发展,业务费逐年增加。
1985年,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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