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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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国时期
全省11所省立中学的附属小学经费在省教育经费内拨发,由省财政厅统收统支;市立小
学经费由市政府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之内,也属统收统支;县立、区立、乡镇立小学经费,由设立
单位或设立人担负并公款补助。县及县以下小学经费占县教育经费之大宗,各县小学经费的
主要来源有三。一是小学基金。以旧有书院款产及清科举时的宾兴款、公车费,充作小学基
金,每年取租息或息金,作学校收入。民国13—4年(1924—925年)间,浙江省于办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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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民的债券中,拨余利分给各县存典生息,也作为小学基金,大抵每县平均有洋3000余元。
二是田赋捐税划拨教育费。包括县税四成教育费及县征收的各类附捐教育费。三是省统捐
附捐项下规定一定数目拨补小学经费。私立小学的经费来源则包括:校董会筹募或认捐;族
中祀产祭田拨充;各行各业(如丝绸、米业等)捐款,寺庙、祠堂捐款,富绅等私人捐助,以及校
产收入等,也有酌量公款补助。民国19年,开始实施初小四年义务教育。民国21年,省政府
通令各县市,将原有教育基金存放散户者,一律定期收回,存放国家银行、地方银行或殷实商
铺,并规定基金年利不得低于一分,以裕经费。民国25年起,义务教育经费就自治户捐一并
加收,并增收自治户捐的一成至三成五厘;各县市就田赋县税滞纳罚金、屠宰附捐等,呈准拨
充义务教育经费。民国24年,各县市自行筹集的义务教育经费共10.36万元;次年又增至
20.74万元。教育部、浙江省也同时增加了义务教育补助费拨补数额。
表76-5-1-10 民国24—29年(1935—1940年)教育部和浙江省拨补的义务教育经费
资料来源:据民国《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十四编《教育统计》。
民国29年(1940年),开始实施国民教育,教育部与浙江省均有国民教育经费拨补(见表
76-5-1-11)。省教育厅并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国民教育实施纲要》《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
校基金筹集办法》和《筹集基金奖励办法》,拟订了本省实施国民教育计划及各县市筹设乡镇
中心学校与保国民学校基金办法,通令各县遵照实施(基金筹集情况可见表76-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