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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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至少应占20%,办公费至多不得超过10%。又按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
《职业学校规程》规定,职业学校每年扩充设备费,至少须占经常费的20%。浙江省中等学校
经常费之年度开支可以师范学校为例。民国2年,全省11所师范学校岁出总额为17.72万
元。分项目计:(1)俸给费,包括教员薪修、职员薪修、工役工资等项,计支出9.46万元,占支
出总额的53.39%;(2)例支费,包括文具(纸张、簿册、笔墨、印刷、杂件),邮电(电报、邮资),
购置仪器、图书,消耗(试验用品、茶水、薪炭、油烛)等项,计支出1.3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
7.73%;(3)杂费,包括修缮、杂支等项,计支出0.5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16%;(4)学生用
费,计支出5.0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8.56%,主要用于膳食开支;(5)附属小学、幼儿园用费
1.2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17%。
民国20—9年(1931—940年)间,全省中等学校生均年占有经费除民国26年、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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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分别为67.97元、58.72元)外,均在80元以上。
3.高等教育
按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和《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每年扩
充设备费,至少应占经常费的15%,行政费不得超过经常费的10%。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
因物价上涨,标准有所调整。民国30年(1941年)教育部要求,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支配经费
应以添置教学研究设备用品为主要用途;酌量分配一部分款项为教职员考绩加薪之用;医药
用品、卫生设备应占一部分比例。浙江省各高等学校的经费岁出大体上均依上述规定执行,
但未能尽然符合标准。国立浙江大学等4所院校经费岁出情况见表76-5-2-2。
表76-5-2-2 民国时期浙江省4所高等学校若干年份的岁出经费分项统计
单位:元
资料来源:据民国《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丁编,国民政府教育部统计室编《民国23年全国高等教育统
计》,浙江大学民国26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