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教育志(一)
P. 296
成的结构工资制,并对1960年底前开始任教的教职工普遍增加一级工资。1989年,全省教
职员工的工资和补助工资额增加到50967.2万元,比1978年的11223.3万元增长3.54倍。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浙江省的教师工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固定工资,由财政负担;二
是绩效工资,由学校自筹。但因学校创收能力不同,校际绩效工资数额差距较大,而创收压力
也导致出现学校不规范收费问题。2009年,浙江省按照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
工资的指导意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资和合理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以“教
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核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总体
水平的基本依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非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绩效工资制也基本按此标准同时实行,但其资金来源仍由财政负担和学
校自筹两部分构成。
()学生助(奖)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学校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方针,为帮助解
2
决工农群众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而设立了人民助学金。按省教育厅于
1949年11月23日公布的《人民助学金标准》,其时人民助学金分甲、乙、丙3个等级,甲等供
给主副食,乙等供给主食,丙等供给副食。1952年10月9日,省文教厅遵照教育部统一规定,
发出相应的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应以适当地解决学生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
质困难为目的。同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享受人民助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平均比例为:高
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工农速成中学、工农速成初等学校学生,均为
100%;普通高级中学(包括二部制)为30%,初级中学(包括二部制)为20%。并对不同地区
的具体比例,不同学校学生和原供给制人员的人民助学金标准,分别做了规定。1953年后,
教育部、省教育厅又对人民助学金标准先后作过一些调整、修改和补充。1977年,浙江省根
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的办法》,又做出两大项新的规定。()国家职工录取为研究生和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
1
普通高校、中专和技校,在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1979年起,对此类高
校本、专科学生,改为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他待
遇)。研究生工资如低于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工龄不满5
年的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按学校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工资标准的90%计发
助学金。()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
2
士、助产士、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的学生均100%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专业学生的人民
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
1983年8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又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
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颁
发了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对
1977年制定的人民助学金办法做了较大改动,并修改了人民助学金支出标准。
1987年9月,省教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全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从1987年入
学的本、专科新生开始,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专科学校则积极创造条件,做
好实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