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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全 民 职 工 18941人 )。1987年 ,离 退 休 人 员 增 至
                                                         【劳 保 、安 全 监 察 】
            34388人 (其 中 全 民 企 业 离 退 休 29695人 ,属 离
            休 2158人 );县 集 体 企 业 离 退 休 24693人 (离 休            解 放 前 ,工 厂 企 业 劳 动 条 件 差 ,工 人 健 康 、
            129人 )。 是 年 ,全 市 支 付 退 休 养 老 和 劳 保 福 利       生 命 安 全 和 劳 动 保 护 ,均 无 保 障 。
            费 用 8213.36万 元 (市 区 3313.87万 元 ,占 全 市            解 放 后 ,政 府 多 方 改 善 条 件 ,实 行 8 小 时 劳
                                 %
            劳  保  福  利  费  的  40.35 )  ,  其  中  全  民  企  业     动 (工 作 )制 。对 劳 动 条 件 差 和 有 害 有 毒 岗 位 ,给

            4760.35万 元 ,占57.96% (市 区 2223.66万 元 ,        予 营 养 补 助 和 津 贴 。
            占46.71% );县 集 体 3453.01万 元 ,占42.04%
            (市 区 1091.21万 元 ,占 31.6% )。年 人 均 享 受                        安 全 生 产
            1501元 ,其 中 离 退 休 养 老 金 1034.36元 。                1950年 ,贯 彻 国 家 《工 厂 安 全 卫 生 暂 行 条
                同 年 ,市 成 立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管 理 处 ”,建 立      例 (草 案 )》,实 行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劳 动
            退 休 养 老 基 金 统 筹 制 度 ,以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的 正       保 护 方 针 。1952年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生 产 必

            常 生 活 待 遇 。 各 县 (市 、区 )也 相 应 建 立 类 似 机       须 安 全 ”和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方 针 。 1954
            构 ,统 筹 此 项 工 作 。                             年 ,嘉 兴 市 区 的 民 丰 、绢 纺 、中 丝 一 厂 、南 湖 布
                疗 养 、休   养 1952年 ,嘉 兴 县 (市 )有 2名         厂 、嘉 兴 铁 工 厂 等 企 业 支 付 11.73万 元 用 于 改

            职 工 疗 (休 )养 。 1958年 ,有 268人 (其 中 女 53        善 职 工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
            人 ,劳 模 、先 进 工 作 者 123人 )开 展 疗 、休 养 活             1956年 ,各 县 (市 )贯 彻 国 家 《工 厂 安 全 卫
            动 。国 家 经 济 困 难 时 期 ,职 工 疗 、休 养 活 动 减 少 。     生 规 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和 《工
            1978年 ,恢 复 职 工 疗 、休 养 活 动 。至 1983年 ,嘉        人 、职 员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规 程 》(即 3大 规 程 ),职
            兴 县 (市 )共 组 织 159人 去 省 内 外 疗 养 。             工 安 全 观 念 加 强 ,伤 亡 事 故 下 降 。1963年 ,贯 彻
                 1984— 1987年 ,全 市 共 组 织 5354人 去 双        国 家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生 产 中 安 全 工 作 几 项 规
            龙 、普 陀 、黄 山 、庐 山 、杭 州 、雁 荡 山 、桂 林 、莫 干       定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并 定
             山 等 地 进 行 疗 、休 养 活 动 。 此 后 ,部 分 经 济 条 件     期 实 行 检 查 。 “文 革 ”初 期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较 好 的 企 业 ,自 行 组 织 职 工 旅 游 。                 等 制 度 遭 到 冲 击 。1978年 ,各 县 工 厂 、企 业 重 新
                职 工 假 期  工 厂 、企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团 体 中       恢 复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等 规 章 制 度 。
             的 职 工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假 日 外 ,还 享 有 伤 、病 、事         1982年 ,各 县 (市 )对 全 民 和 县 属 集 体 企 业
             假 ,婚 丧 假 ,探 亲 假 等 。                         建 立 工 业 安 全 卫 生 档 案 。当 年 有 409个 工 厂 、企
                 职 工 病 假 不 满 6个 月 ,按 其 工 作 年 限 ,发 给      业 建 档 ,其 中 嘉 兴 县 (市 )内 160家 ;接 触 有 害 作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的 60%至 100%;超 过 6个 月 ,按         业 点 2634个 ,其 中 嘉 兴 县 (市 )内 654个 ;接 触
             工 作 年 限 ,发 给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的 40%至 60% 。       有 害 因 素 作 业 44379人 〔嘉 兴 县 (市 )内 19754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每 年 给 假 1次 、30天 (1981      人 〕,占 生 产 工 人 数 的 36%。有 害 作 业 以 尘 、铅 、
             年 前 为 20天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年 给 假 1      苯 为 主 。 当 年 各 县 (市 )查 见 尘 肺 病 87例 ,疑 似
             次 、20天 ;已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4 年 给 假 1        615例 (其 中 海 盐 矿 山 、嘉 善 石 棉 尘 害 为 最 ),慢
             次 、20天 。探 亲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路 费 ,除 已 婚 职      性 铅 中 毒 5例 。
             工 探 望 父 母 ,部 分 自 负 外 ,均 由 单 位 报 支 。 职 工         1984年 ,市 成 立 “职 业 病 诊 断 组 ”、“职 业 中
             婚 、丧 假 ,给 假 3天 ,另 加 路 程 1—3天 ,假 期 工         毒 诊 断 组 ”和 “矽 肺 诊 断 小 组 ”,专 为 有 害 作 业 职
             资 照 发 ,路 费 自 理 。女 职 工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    工 进 行 定 期 体 检 和 治 疗 创 造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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