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9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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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会 ”。 同 时 ,为 提 高 干 部 仲 裁 业 务 知 识 ,市 、县 合 营 企 业 进 行 第 一 次 工 资 改 革 ,重 点 是 建 立 新
(市 、区 )均 相 继 举 办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班 。 1990年 的 工 资 制 度 、奖 励 制 度 和 学 徒 制 度 。 境 内 各 县
底 ,全 市 共 举 办 31期 、1713人 参 加 培 训 ,其 中 (市 )纺 织 业 居 多 ,故 重 点 推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和 定
市 区 12期 ,756人 参 加 培 训 。 额 计 件 制 。不 能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的 ,改 为 分 等 级 计
1988年 底 ,市 “仲 委 会 ”受 理 市 属 企 业 有 关 时 工 资 。 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是 建 立 职
劳 动 争 议 案 49起 ,经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44起 ,占 劳 务 等 级 工 资 制 。 此 后 ,全 部 实 行 货 币 工 资 制 ,结
动 争 议 案 的 89.8% 。 束 供 给 制 和 工 资 制 并 存 的 局 面 。
1956年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工 资 改 革 的 决
【职 工 工 资 与 福 利 】
定 》,全 区 进 行 第 二 次 工 资 改 革 。在 企 业 中 ,统 一
调 整 各 行 业 、门 类 ,各 类 人 员 的 工 资 关 系 ,推 行
职 工 工 资 计 件 工 资 制 和 职 务 工 资 制 。是 年 ,参 加 工 改 的 职
旧 社 会 工 资 制 度 既 混 乱 ,且 不 合 理 ,职 工 生 工 ,人 均 月 增 工 资 在 12元 以 上 。翌 年 ,对 新 公 私
活 水 平 低 下 ,又 受 通 货 膨 胀 胁 迫 ,生 活 十 分 困 合 营 企 业 进 行 工 改 ,每 个 职 工 平 均 月 增 工 资 3
苦 。 元 以 上 。 经 两 次 改 革 ,建 立 了 新 的 奖 励 制 度 ;规
解 放 后 ,人 民 政 府 为 保 障 职 工 生 活 ,恢 复 和 定 了 学 徒 的 待 遇 ;对 职 工 中 原 工 资 高 于 现 行 标
发 展 生 产 ,对 职 工 和 留 用 的 公 教 人 员 采 取 “原 职 准 的 保 留 工 资 也 采 取 了 适 当 处 理 的 办 法 。
1958— 1976年 间 ,工 资 工 作 受 “左 ”的 影
原 薪 ”政 策 ,保 持 稳 定 。 职 工 的 货 币 工 资 以 大 米
作 标 准 ,折 价 计 发 ,保 证 工 资 不 受 物 价 上 涨 而 贬 响 ,尤 以 “文 革 ”时 为 最 烈 。 其 时 ,社 会 主 义 按 劳
值 。 国 家 财 政 统 一 后 ,职 工 工 资 按 折 实 单 位 计 分 配 的 付 酬 原 则 被 否 定 ,企 业 的 计 件 工 资 、奖 金
算 。折 实 单 位 按 米 、布 、油 、盐 、柴 等 基 价 组 成 (见 被 停 止 和 取 消 ,正 常 的 工 资 工 作 秩 序 被 打 乱 。仅
本 志 《金 融 》篇 ),逐 月 在 报 上 公 布 ,使 职 工 各 项 1968年 对 职 工 进 行 过 转 正 定 级 和 1971年 调 整
生 活 需 要 均 得 到 有 效 保 值 。 同 年 ,废 除 矿 山 、码 部 分 低 工 资 职 工 的 工 资 外 ,工 调 多 年 冻 结 ,职 工
头 搬 运 、建 筑 业 中 的 封 建 把 头 包 工 制 和 部 分 企 的 平 均 工 资 下 降 。1976年 ,各 县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业 学 徒 向 资 方 的 补 贴 ,明 确 规 定 资 方 应 给 学 徒 工 资 549元 ,均 低 于 1963年 和 1964年 。
以 津 贴 ,学 徒 待 遇 始 得 解 决 。 1976— 1985年 ,职 工 工 资 几 乎 每 年 都 有 部
1952年 4月 ,全 国 统 一 执 行 以 “工 资 分 ”为 分 调 整 ,同 时 恢 复 奖 金 、增 加 津 贴 、实 行 计 件 制
计 算 单 位 计 发 工 资 。 “工 资 分 ”也 由 米 、油 、盐 、 及 调 整 工 资 区 类 别 ,职 工 工 资 有 了 较 大 的 提 高 ,
布 、煤 等 实 物 含 量 组 成 计 算 。 浙 江 分 三 区 ,但 标 生 活 明 显 得 到 改 善 。 1990年 底 止 ,全 市 全 民 所
准 不 同 (嘉 兴 专 区 属 一 区 ),到 1956年 停 止 执 有 制 职 工 年 均 工 资 2542元 。
行 。
1977— 1985年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情 况
1950年 起 ,控 制 企 业 发 放 年 终 双 薪 制 ,直
至 取 消 。私 营 企 业 一 般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若 经 营 情
年 份 内 容 数 量 备 注
况 变 化 时 ,由 劳 资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较 大 调 整 职 工 工 资 ,调 50%
1952— 1957年 ,按 省 统 一 部 署 ,全 区 进 行 1977
整 面 占 职 工 总 数 以 上
两 次 工 资 制 度 的 全 面 改 革 ,废 除 旧 工 资 制 度 ,建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职
立 新 的 比 较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的 工 资
1978
工 调 整 工 资
制 度 。
1952— 1955年 ,对 企 业 中 的 工 业 、建 筑 、交
通 三 个 部 门 的 国 营 、地 方 国 营 、合 作 社 营 、公 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