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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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及明,规定买卖典当田土,需持原契约、凭证、税单到官衙验证,经登记,过割税粮,加盖
        官印,才算合法。清因明制。民国时期,为确保合法权利,发“土地所有权状”:土地所有者
         申请,经审查,公告无异议,准予登记。状内写明:区段宗号、座落面积、四至丘图,由县地政
        处正副处长签字,加盖地政处大印后发给业主,是为执照。
           建国后,土地管理渐趋法制化。1 9 5 3 年,为保护土地资源,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国家建
        设征用土地22条》。1963年下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监督办法》。1981年,全国五届

         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1982
        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 9 8 6 年颁布《土地
        管理法》,省发《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县土地管理局先后于
         1 9 8 8 年制订《关于农村私人建房的若干规定》,9 8 9 年增订《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有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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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规定》和《农村私人建房“四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土地监督工作制度(试行)》。1990
         年县制订《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意见》,使土地管理有法可依。1 9 9 1 年国家确定每年6
         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省人民政府定每年9月为土地管理宣传月 。基本国策教育向制度
         化、系统化、高层次发展。
           土地监察和土地清查。1981年3月,按国务院和省有关用地管理指示精神,清查自
         1979年1月1日以来,未经批准占地建房、非法买卖、出租或擅自转让土地;1986年清查
         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建房违法占地;1 9 8 7 年,重点检查柯桥、鉴湖6 个区违法占地。三
         次累计,清出违法建房户2 3 3 1 3 户,用地1 7 3 5 .8 4 亩,其中耕地4 9 7 .6 2亩,经地县(市)批
         准 者 仅 78.91亩 , 擅 自 占 用 者 418.71亩 。 非 耕 地 中 , 非 法 建 房 1238.22亩 , 占 而 不 用

         93.64亩 ,买 卖租 赁1.57亩 ,越 权审 批382.37亩 ,以 规划 代批75.85亩 ,批 少用 多32.47
         亩,未批先用652.32亩。清查后,依法执行,处理率分别达到:国家建设单位73.7%~
         74.8%;乡镇企业83.5%~86.3%;私人建房90%。 1988年,重点清理违法建窑,17支砖
         窑受到处罚:拆除4支,退地还耕45.82亩,罚款32.47万元。1989年重点清查党政干部
         违法占地建房。全县234名建私房干部中,80名犯有违法占地行为。清理后,16户情节较
         轻者免于处罚,64名依法拆除围墙,计地面积2227.65平方米,拆除附房,面积54.76平
         方米,退出公房184.41平方米。超过面积者罚款5.40万元。1990年,对土地管理法实施

         后,由县审批之1101宗建设用地进行全面复查,着重解决县以下单位越权审批问题。1993
         年3 、6 、1 0 、1 1 月,连续清查经济开发区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和撂荒地,到年底全县清理非农
         建设违法用地7800亩,其中耕地7493亩,经教育后补办手续4518亩,退地复耕70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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