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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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9 2 年后,按照国务院5 5 号令,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租),全年出让国有土
地 使 用 权 31块 , 计 540711.5平 方 米 , 折1075.61亩 , 收 取 毛 地 价 款11531.254万 元 人 民
币,38400美元。这些地块均系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1 9 9 3 年,县土地管理局据农户要求,在斗门、东浦、齐贤、华舍、柯桥、福全、钱清开展
私人建房用地出让试点,有1411户农户受让31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人均住房占地不
足15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元者,遇天灾人祸或港澳台胞在家乡建设中作出贡献
者,可用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房用地。对住房并不困难,资金宽余,欲想改善条件者,则须
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举颇受百姓欢迎。
“三资”企业建设用地,改革开放初期(1 9 7 9 ~9 9 0 年)采用行政划拨,按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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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由土地使用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或每年支付一定补偿金,或补偿低限,按土劳负
担安排劳力进厂做工,农业税、口粮差价由企业合理负担。1 9 9 0 年5 月,国务院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三资”企业用地逐步由行政划拨
转向出让(批租),实行有偿、有期、有流通使用方式。至1 9 9 3 年末,全县以出让方式提供
“三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共3800亩。
在兴办“三资”企业中,县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允许将原有场地作价入股。在合资生产
经营期间,土地共同使用,政府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合资期满,土地使用权收归中方。
少数中方企业,以租赁方式向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原是国有土地为前提,并且须
是以出让形式获得之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之土地使用权,可以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
出让金后,依法租赁,并须在合同中确定使用期限和有关条件。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租
赁。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即行处置,以保证土地所有权。
第 三 节 法 规 制 度
管理土地,历代均有立法,对违者加以惩处。
早期封建王朝,均以土地制度代法,对违反土地制度者,或超过标准,或强行占地,或
隐匿户籍、田亩,要受指控、法办。唐高祖七年(625)始定《土地律令》,明文规定买卖土地必
须申报衙门,如无文谍证件,擅自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宋代,为保障私人土地让
渡,已有较严密之法律条文:在典当、买卖土地前,必须询问乡里,交纳定钞,订立“合同
契”,交纳契钱,由官府颁发官拨契纸,“加盖官印”,才正式承认,给予法律保护。元时,推行
《田土经理之法》,对于营私舞弊者,惩罚颇严。规定陈报土地时,若熟地报荒地,良田报山
荡,隐占逃亡田者,官田民田混报,僧、道瞒田作弊,许人告发分别论罪。凡作弊10亩以下,
田主、管家和佃户,均打77棍。作弊20亩罪加一等。100亩以上要流放北边,隐瞒田产收
归国有。若县官工作不勤、失职以致田地隐瞒漏报者,以情节轻重论罪。失职重者开除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