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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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20~0元,菱荡每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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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重新规定等级与产价。分特、上、中、下四等,其中城区内特级地以大江桥至县西
         桥大马路两侧市屋1 0 公尺以内为限,每亩价8 0 0 0 元,上等地4 5 0 0 元,中等1 0 0 0 元,下等
         200元,城区内上等田亩90元,中等70元,下等50元。城区内上等岸池荡亩80元,中等
         60元,下等30元。城区内上等河荡亩30元,中等亩20元,下等10元。

                        民国二十八年(1939)皋埠、南池两区田、地、山、荡价格
                                                                                单位:元


















         其余各区均参照执行,略有小异。
            三十五年(1 9 4 6 ),县成立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又称土地估价委员会。设委员长一名,
          由县长兼任,委员由工、农、商、教等社团理事长、田粮处长、民意机关及地方士绅若干人组
          成,负责调查计算、评议、公布标准地价;申报和编造新地价册等。土地所有者,在申报登记
          时应同时申报地价,同区内地价参照业主申报和市价而定,以亩为单位估价。公布标准地
          价3 0 天内,土地权属人如有异议,由该区内同等级业主半数以上详述理由,申请复评估
          价;仍有异议,依土地法公断;特殊情况,在公告期内权属人可单独申请复评。
            地租因时因地而异,亦作大致规定。民国十七年(1 9 2 8 )绍兴县成立佃业理事管理局,
          调解佃户与业主纠纷,并用布告形式,晓喻佃户各档田地最高和最低租额。二十二年,据佃
          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佃户与业主订立租田契约。 二十七年规定土地收益及租息为:上
          田每亩约年收益稻谷500~00斤,租息约220斤,中田400~00斤,租息170斤。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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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斤 , 租 息 约110斤 。 茶 山 每 亩 租 息5~0元 , 竹 山10余 元 , 柴 山3~0元 。 鱼 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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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元左右,菱荡2 ~元。三十七年,佃租分上、中、下三等,沿塘一带为上等田,每亩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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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谷3 0 0 斤左右,约占全县农田1 5 %。山乡一带为下等田,年交租谷2 0 0 斤左右,约占全
          县耕地1 0 %。其余为中等田,年交租谷2 5 0 斤左右。租种期各异,一般属不定期租用,订明
          租期者租约,仅占5%。沙地地租向系预租性质。
              土地有偿使用
             建国后,农民使用耕地只需向政府交农业税,非农业建设用地、建房宅基地均无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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