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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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使用,征用单位仅给原土地使用者青苗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因时不同:
1953年修复萧甬铁路,绍兴地段被征购耕地134亩,多用国有机动田地无偿调换,个
别乡少量收购,每亩收购价80~40元。约亩产2~年收获量。青苗赔偿,单季稻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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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季稻16.8元,茶、果、竹、菜酌增,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每座3~4元,浮厝处理每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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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1962年,平江水库征寺前村地1.5亩,每亩油菜80元,茶树每支0.4元。
1975年征地补偿费标准每平方米10元,合每亩6600元。
1981年始,征用菜地1亩,应交纳新菜地建设基金10000元。
1982年11月始,征用耕地1亩,市郊交造地费8000元,农村交造地费2000元,乡镇
企业减半1000元(1989年农村减为每亩1000元,乡镇企业500元)。
1983年始执行征地安补费。标准,据需安补农口,每亩年均产值2~倍,如人均占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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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0.5亩 , 安 补 费 为 亩 年 均 产 值 4~倍 , 最 高 不 超 过 8~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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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征用土地须依法交纳土地使
用费(税),开始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建制镇每亩为
5000元,其余为4000元。1988年10月浙江省物价局规定征地收费标准,绍兴县标准是:
土地使用费,征用耕地1亩(含有收益之土地、水面)补年产值4~倍。按该地近三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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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计。征用非耕地,一般不超耕地费半数。青苗补偿费,为被征地上作物之个人补偿。数
值按当年当季作物实产计算。对协商征地时抢种之作物和建设单位尚未动工仍可收获之
作物,原则上不补偿。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之竹木茶果树和建筑物、坟墓等,按实
际数量、质量,双方协商参照市价折币补偿。附着物归属协商处理。
1989年 调 整 菜 地 建 设 基 金 为 每 亩 7000元 , 造 地 费 市 郊 每 亩 1000元 , 乡 镇 企 业 500
元。同年始收土地管理费,按征(使)用地总费用计算,一般2%,统一征地4%。
1990年开始,农村私人建房应缴四项税费:使用耕地缴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缴
造地费每平方米3元;土地审报登记费每宗10元,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0.5元。
1991年杭甬高速公路征地处理:粮田由建设单位每亩付500元。征地补偿费,耕地每
亩7000元,非耕地每亩3500元,房屋拆迁,每平方米楼房不超150元,平房不超100元,
棚屋不超50元。
同 年 ,建 兰亭 变 电 所征 地 处理 : 土地 补 偿费 按近3年平 均 产值6倍计 算 ,水 田 每亩
7200元,已耕地5000元,非耕地3600元,茶桑地10000元。经济作物补偿:茶叶每蓬4~
6元 , 茶 苗 每 支 2~2.5元 。 桑 每 支 4~元 , 桑 无 杆 植 支 1.52元 。 果 树 已 结 果 8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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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结 果 30~0元 。 蔬 菜 按 市 场 价 。 毛 竹 每 支 胸 径 6寸 以 下 1.5~元 , 6寸 以 上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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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竹按质酌情处理,竹归原主。树木胸径2公分以下、柴价每亩200~00元,2~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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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支 2~元 , 6~0公 分 每 支 5~元 , 11公 分 以 上 每 支 9~2元 , 斫 下 树 木 归 原 主 。 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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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进土地征用工者不付,交安补费者不进土地征用工。安补费标准以征地前人均耕
地数(含自留地),补以耕地年产值2~倍,征用非耕地减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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