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5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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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津梁。元道路修整,路、县设专人由按察使检查;仁宗延祐元年(1314)正月十五日,各地
奉敕“自大都随路、州、县城廓周围、河渠两岸、急递铺路侧,各随地栽培榆、杨、槐树”,并规
定“蒙古、汉军、探马、赤权豪、诸色人等,不得咨意纵马困咬,非理砍伐,违者各路达鲁花赤
依条治罪”。明,道路津梁,时其葺治,责令地方州、县专人检查考核。清代分为官马大道、
官马支线、大路3等,地方村落称小道,与官路、大路相连接;修桥铺路定为地方官政务之
一。
民国期间,浙江始建公路,为奖励民间投资,给投资造路者以10~0年专营权。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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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曾对各村道路规定横阔为8市尺。建国以后路政管理主要是保护公路产权,依法检
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留地、公路设施等行为;严禁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
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埋设管线等。留地标准,从路面中心至两侧边缘,国道干线为30
米,省道干线为20米,县乡公路15米,由公路部门设立界桩,以示分界。
交通监理
民国初,浙江省警察厅工务处征
收车辆捐税,兼办民间汽车检验发照;
十九年(1930),省建设厅为全省公路
运输主管部门,车辆发牌、发证,驾驶
员考试发照,由杭州市政府和省公路
局负责;二十二年,《浙江省管理汽车
暂行章程》规定汽车行驶速度,先后车
距等。二十八年11月,交通部制订《汽
车管理》等3个规则,规定汽车登记、
检验、领照、纳费,以及驾驶人员考核、
发照、技工审验管理,统一由交通部指 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定机关办理。抗日战争时,浙江地处抗
日前线,由省公路局兼办。抗日战争胜利到三十八年初,省交通管理局在绍兴设立管理站,
除对萧绍、绍曹蒿公司营运进行监督外,还负责对过往车辆检查及事故处理。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全国汽车管理办法》,规定民国时期遗留车辆,需审查换发
新牌照;建国后新购车辆需制造厂商合格证件和销售发票;小轿车、面包车需经“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同意,方能领取牌照。汽车号牌、执照,按交通部规定格式,由各省、市
交通厅(局)车辆监理所印发执行。1953年起在宁波设立监理小组,办理辖区内业务。后逐
步普及到各市县。1987年9月遵照国务院(86)4号文件精神,交通监理工作移交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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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县交通监理所划出部分人员与公安局交警队合并,成立绍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负
责全县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考试、发照、安全等管理。对车辆进行路检路查,纠正违章装
载,带病行驶;制止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遇有事故,根据情节、责任、损失大小妥善处
理;重大特大事故,查清责任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