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7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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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为每人公里0.036~.075元不等;货运价格逐步放开,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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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由竞争与货主协商决定。
搬运装卸费率 民国间,搬运装卸费各埠头不同,1950年7月开始整顿,由按件改按
吨计算。运输距离由按地段、步数,改公尺、公里计。收费由银元、大米、折实单位改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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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计算,费率趋向合理,1950、952、954、955、958、967年先后6次降低。198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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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因市场物价调整,企业负担增加,费率不得不适当提高。目前是政府制定标准价,由货主
和承运方协商决定。
规 费 征 收
养路费 史载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开始对车辆收费,规定“轺车(一马轻便车)每
乘每年为一算,贾商轺车一乘为二算”(算,系当时计币单位),此后时有变动。机动车收养
路费,起自民国二十八年(1939)0月,行政院颁布《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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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乘人小客车( 7座以下)每车公里5分(老法币,下同),自用及营业乘人大客车(8座
以上)每车公里1角;货运汽车每吨公里1角2分”,另外还按定价收10%工程改善费。三
十五年1月1日费率提高为小客车每车公里1元,大客车每车公里2元,货车每吨公里10
元;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修复破坏公路,除养路费外,一度征收“复路费”。三十六年、三十七
年起因货币贬值,养路费一律改按客货运价20%征收。
建国后至1992年,机动车养路费,先后作过7次调整。1993年起专业运输企业,按客
货运总收入提取15%,社会车辆每吨每月105元,拖拉机、招手车相应调整。养路费由各
市县稽征所征收,按月上缴省交通厅,各市县养路经费,由省交通厅根据路线状况,车辆密
度,养护改善计划,逐月拨给各地公路段专款专用。
1 9 8 6 ~1 9 9 3 年 养 路 费 收 入
单位:万元
公 路 建 设 专 用 基 金 1 9 8 8 年 7 月 1 日 起 征 收 , 客 运 每 人 公 里 1 分 , 货 运 每 吨 公 里 1
分,对客货运收入资料不齐,周转量难以考核者,则按月定额计征。同月还规定,按额计征
养路费车辆,开征公路养路附加费,作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当年,收入21.81万元。1993年
为586.93万元。
车辆购置附加费 1985年5月1日全国统一征收,每辆车只征1次。国产车,按实际
销售价10%由厂方代征;进口车由海关按增值税后15%代征。为促使旧车更新,1986年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