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4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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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吃水线,填写航行簿和查验签证客货船只,建立船舶档案。
             船 员 管 理
           组织内河船舶正副驾驶、正副司机培训、考试和发证;对水手、舵工等非机驾人员进行
         考核,严禁无证驾驶,确保安全。
             运 输 管 理
            建国初对营业运输船采取“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管理。8 0 年代后,允许船主
         自揽自运,对客班严格规定航线、票价、准载客位,防止盲目竞争;货运船舶,必须持运输许
         可证逐次签证,不准超载和装载违禁、违章物品。
             运价 管 理
           1950~980年客货运价由省物价委员会和交通厅统一制订;80年代后允许货主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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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者双方面议,自涨自落,但仍规定最高价,不得超过。
             规 费 征 收
           ( 1) 内河航道养护费,1980年起征,当年收入24.33万元,1987年增至102.73万元,
         1988年 绍 兴 县 和 越 城 区 分 别 征 收 , 县 收 入 减 为 85.09万 元 , 到 1992年 又 增 为 125.31万
         元。( 2)货物港务费,1980年1月1日开征,当年收入19.84万元,1987年增为71.3万元,
         1988年县、区分设,县降为70.83万元,1992年为48.88万元。( 3)船舶港务费,1988年开
         征,当年收7万元,1992年增至28.48万元。( 4)河道砌墈护岸经费,19 86年7月开始代
         征,年收入11~ 24万元。( 5) 乡镇船舶管理费,1988年10月开征,收入较少。





                                     第 二 节   陆 运 管 理



           民国时期,陆上运输已开始管理,主要是公路征地,车辆发牌、发证,驾驶人员培训、发
        证等,分别由建设科和警察局负责。建国以后,交通职能机构几经调整、变革,先后设建设
        科、交通科、交通建设科、工业交通局、交通局,与公安部门协同管理,各司其职,使陆运管
        理逐步规范。
             路 政 管 理
           古时于越道路,仿中原制度,分为城邑和乡村两个体系,“国中(指大城邑)九经九纬”,
        “乡村分径、畛、涂、道、路”五等,径、畛是田间小路,只供人畜行走;涂、道、路,可容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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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辆畜力车行驶。秦筑驰道、直道,实行“车同轨”。汉,山阴道边已有记里程之“土堠”,桥梁
        两端立三角形标记,还规定驰道两边要种树绿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在车马大道置“铜
        表”以表里程,改“土堠”为槐树,一里一树,十里三树,百里五树不等。唐大历八年(773)七
        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乱伐树木,其有官处,勾留填补”,时山阴、会稽路旁土
        堠,已改方形,外表黑色,两旁记有里程方向,间距5 里。宋地方州、县,设户曹司户,修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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