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3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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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 通 管 理
古设“车正”,专管车旅道路事宜。周设“川衡”掌河道,“苍兕”管舟楫,秦、汉以降,皆由
郡、州、县设官掌管水陆路政。及至民国,有关航道疏浚,水陆运输皆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管。
建国后,先由县人民政府实业科,后由建设科、交通科、工交局、交通局管理。
第 一 节 水 运 管 理
越国设船宫,以管理交通。秦代,交通事宜平时由县令、战时由县尉掌管。西汉始设驿
丞。隋唐由县令主管,户曹、司务掌道路,土曹、司事掌津梁、舟车。唯粮、盐运输,专设“漕
运使”和“转运使”,重要港口设“市泊司”掌海泊互市。以后各朝均仿此例而稍有变动。宋
由主簿分管。元由达鲁花赤专辖。明洪武九年(1376)置“递运所”专运贡品。嘉靖二年
(523)废“市舶司”为“河泊所”,职水上商运。清咸丰八年(1858)各埠航务由税务司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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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厅”办理。光绪三十二年(1906)为邮传部统管。民国三年(1914)县建设科管交通建设,
警察局司车船检验、牌证发放,船务所职商品专运。三十八年8月由县实业科兼理。
建国后,浙江省航运局成立,各县
设立航运管理所。县航政部门,按交通、
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加强管理。80年
代后期,航运经营单位均与当地政府签
订客船、渡口安全责任书,水运管理逐
步规范。
港 航 监 督
规定港区航道岸线,取缔违章建筑
和碍航设备;做好船舶登记、检验、丈
量、核发航行簿、处理海损事故和渡口
港监部门正对水上船只进行检查
管理。
船舶管理
检验船舶质量、性能、动力设备,确定能否适航。丈量、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装吨位,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