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2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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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28.49万平方米。
1 9 8 5 ~1 9 9 3 年 县 房 管 部 门 新 建 公 房
分配 建国后,社会需房主要靠公房,但房源不符人口增长速度,遂采取计划分配方
式,调节需求。
1960年1月,制订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凡机关、部队、学校、公私企事业单位或
个人使用公房,须办申请拨用或租用手续,无偿分配住房。为缓解供需矛盾,1983年3月,
发布“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公房分配对象:一是无房户;二是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下
拥挤户;三是三代同堂或男14岁、女12岁子女与父母同室但又无法分居之不方便户。房
管部门建造之住房,主要分配给无力建房单位干部、居民和职工。到1983年县市分设时
止,城区分配住房4507套,建筑面积18. 84万平方米,安排住户4405户。乡村集镇截至
1993年底,分配住房(包括有偿、无偿分配,不包括商品住宅)1470套,建筑面积11.4万平
方米(含个人和单位)。
1990年7月起,为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试行公房有偿分配办法。规定行政、事业、企
业单位之解困对象,按平均造价330元1平方米之65%计214. 50元收取住宅使用费,由
需房单位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租金照付;对无业居民,街道企、事业单位解困对象,
以及常住在镇租用国家公房之非农人口,人均居住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之困难户,按平均
造价330元1平方米之40%计132元收取使用费,租金照付,满8年照退使用费。对腾出
来之旧公房和清理多占“空关房”作“解困”用时,试行房屋租赁保证金办法,保证金额为每
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 5 ~8 0 元、二等7 5 ~6 0 元、三等5 5 ~4 0 元;砖混结构一等1 0 0 ~9 5
元、二等90~5元、三等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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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清退全县空关、转租房193处,清退率达95%以上。安排住房困难户
141户,建筑面积0.42万平方米,收取租赁保证金12.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