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4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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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 理
建国后,随着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境管理日趋完善。7 0 年代以来,运用行政、经济、
法制、技术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效率提高。
第 一 节 经 济 管 理
为加强治污管理,采取收费或罚款措施。1 9 7 9 年1 2 月,制定《城关镇工矿企事业排放
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 1 9 8 0 年6 月,对9 家县属企事业单位按其排污含毒程度和
超标(G B 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倍数收取排污费。以超标倍数最高项为据。
凡排放含酸、碱、化学耗氧量、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铜、锌、氟化物等每吨废水收费
0.10~.00元;排放含汞、酚、砷、氰化物、铅、镉、六价铬等每吨废水收费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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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8 1 年6 月,收费范围扩大到城区镇属街道企业8 8 家。1 2 月,制订《农村社队企业排污收
费实施意见》,对农村电镀、印染、制革、造纸等9 8 家社队企业和冒黑烟炉窑征收超标排污
费。制革废水每吨收费0 .4 0 元,印染及造纸废水每吨收费0 .1 0 元,电镀废水按实测浓度
对照规定标准迭加收费;烟尘,凡排放黑度在林格曼Ⅱ ~Ⅲ 级,按每烧1 吨煤收费3 元,Ⅲ
级以上6 元。1 9 8 2 年7 月,据国务院和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
未达到排放标准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 ;对已经治理达标或降低排
污量和浓度者,停止或减少收费,对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新建、改建、扩建之工
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
转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者,加倍收费;逾2 0 天不缴者每天征滞纳金1 ‰ 。
1984年后,超标排污征收范围逐步扩大。1989年下半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和《绍兴市烟尘污染排污收费若干规定》精神,对砖瓦、水泥行业及冲天炉、锻打炉等
工业炉窑实行排污收费。1992年2月,贯彻国家环保、物价、财政等部、局《关于调整超标
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原收费之2 2 0 家企业,重新调查、测定、
审核,第二季度起按新标准执行。1 9 9 3 年征收面扩大到2 8 0 家。自1 9 8 0 年5 月至1 9 9 3 年
1 2 月,累计征收排污费2 0 2 8 .8 2 万元,其中加倍收费1 9 .6 1 万元,罚款3 4 .8 3 万元。均上
交县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用于治理污染,区域性综合防治、环境监测、科研,环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