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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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严格控制燃油机动船舶的数量和吨位,具体控制办法由绍兴市人
         民政府制定。
            船舶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分别向事
         故发生地的航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填河、挖掘泥煤。
             第十三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城镇自来水厂进水口周围半径150米内的水域,
         禁止种菱、种草和网箱养鱼。
             第十四条    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
         定,并事先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凡认真执行和遵守本条例,对保护鉴湖水域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鉴湖水域沿岸的乡、镇、街道、村应把保护鉴湖水域列为评定文明乡、镇、街道、村的条
         件。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责令拆除或搬
         迁,并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
         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或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恢复正
         常使用,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关闭或
         搬迁,并可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对排污单位处
         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经第一次处
         罚后,仍不停止上述排污行为的,加倍罚款,并可责令停业(产)。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单位
         或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根据造成的危害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鉴湖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不足2万元的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2万元以
         上,不足5万元的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5万元以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拆
         除、搬迁、关闭、停业(产)的,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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