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6 - 《绍兴县志(一)》
P. 726
保分设,成立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机构进一步健全。1993年,全县环境管理网络基本形成,
县级环保机构拥有专职环保工作人员3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2人,25个乡镇设置环
保员,漓渚镇建立全县第一个镇环保办公室。企业有环保领导小组或设环保科室。
目标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
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之规定,及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要求,绍兴市
(地区)人民政府主管环保副市长和县府主管环保副县长,于1990年6月签署《绍兴县环
境保护目标责任书(1990~992年)》,将柯桥、东浦、安昌3镇烟尘控制区建设、全县水功
1
能划分、镇级自来水质保护、乡镇污染调查、环境宣传及治理尚未配套污染企业落实限期
整改计划等列入目标责任内容。 翌年4月,主管副县长与7个有关部门领导、10个区、40
个乡(镇)长,签署乡(镇)、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环境影响评价
1983年10月,规定申请开办有“三废”或噪声、振动之工商企业,均必须搞好“防治和
控制措施,如实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984年始,对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并制止对水环境
有严重污染之硬脂酸镉、铬酸、钛白粉等5个建设项目。此后,凡投资在20万元以上项目
都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00万元以上项目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992~993年,
1
共审批中小型环境影响报告表540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8项,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
对环境之不利影响。
第 四 节 法 制 管 理
1973年首次安排县、地属工业企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计划,对绍兴蓄电池厂等8
家企业提出治理要求。翌年,拟定《1975年绍兴县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建议表》,对绍兴石灰
厂等8家企业提出治废建议,并安排所需资金。1976年,下达关于《绍兴县1976~985年
1
环境保护规划要点(草案)》,在此期间,建立治污组织、疏浚城区河道、建成污水截流干管
31.52公里,城区工业、生活污水经一、二级治理和生物氧化处理后,排入杭州湾。1979年
5月,制订《关于鉴湖水系的保护条例(试行)》,后经1988年7月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成为《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1982年4月,市(县)人民政府批转市(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社队企业局《关于社队企
业印染行业污染治理的报告》。同年,制定《绍兴市(县)环境保护和奖惩条例》。
1986年,县人民政府作出3年内“治理工业废水、保护水源、改善水质、基本达到河水
洁净”之决策,后经县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付诸实施,强化法治。翌年,县府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