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8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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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
鉴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陆地列入一般保护区,其范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绍兴市人
民政府和萧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3)
中的一级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二级标准。
第 四 条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是 辖 区 内 的 鉴 湖 水 域 保 护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关;萧山市辖区内的鉴湖水域保护,由萧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
管理。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萧山市人民政府制定鉴湖水域保护总体规
划,并监督实施。
鉴湖水域沿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的鉴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
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其他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并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符合规定的要求,与建设项
目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已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
关停或闲置。
第七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
护部门提出的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第九条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
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居)民,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工
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
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必须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 船舶驶经鉴湖特别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驶经一般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