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5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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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宣传及奖励等。
            县环保补助资金使用,1980~982年,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50%留给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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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由县环保部门统一安排使用。1982年7月开始,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排污单位采取
          治理污染措施时,可向主管部门申报一般不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80%资金予以补助,其
         余由环保部门掌握,用于补助监测设备购置及环保事业发展。1988年9月起,据国务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超标排污费中提取80%,作为有偿使用专
         项基金。对排污重点,治理资金有缺口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又有偿还能力者,给予
         贷款。1980~993年,有311个治理项目,补助环保资金240.72万元,贷款62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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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年废水处理能力4380万吨。




                                    第 二 节   技 术 管 理




           70年代以来,县境企业注意将治理“三废”同技术革新、改革工艺结合起来。1980年
         始,以法制形式明确规定,凡县境内一切产生“三废”之建设项目,均须认真执行污染防治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其污染治理
         设施必须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技改和扩建项目必须按新、老污染源一并
          治理原则办理。县环保部门对1979年以来投产项目逐一检查,重申:凡污染问题未解决
         者,限期补上;1980年以来违反“三同时”之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不准投产,违者追究法
         律责任。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之印染、电镀、制革、造纸等行业不再铺新点。当年有4个厂
         执行,3个厂补上治理设施,2个拟建之炼染厂停建。
           1984年起,每年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违者给予罚款、停产治理、增补设施
         等处理。1993年,为保证落实“三同时”,环保部门规定企业建设和技改项目必须交纳保证
         金,是年底,全县“三同时”执行率保持在80%以上。




                                     第 三 节     行 政 管 理




             管理网络
           1979年3月,建立县环境保护办公室,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全县环保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1983年12月,建立县乡镇建设环保局(后称城乡建设环保局)。1987年,建
         立县环保协调会议制度,由城建、农业、水产、工商、乡企、二轻、财税、水电、卫生、计经委、
         科委、交通、司法等13个部门负责人为协调会议成员,调节各方关系。1992年,城建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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