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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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105·

                  三十一年,春夏水灾,省拨赈款贰万元。
                  同年八月九日,日寇焚华埠,省拨赈款柒万元。
                  三十二年,省拨冬令寒衣费贰万元。
                  三十四年,抗战胜利,田赋豁免一年;省社会处拨冬令救济款拾伍万元。
                  三十五年,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江分署,配发社会救济事业物资:面粉

             叁拾吨计壹叁捌零包,以续拨池淮坂工赈面粉拾叁吨叁捌计陆壹伍包、小麦伍
             百零肆包、食米壹百贰拾壹包、牛乳伍拾壹箱计贰肆肆捌听、汤粉贰拾箱(计贰
             零肆听)、旧衣叁拾包、棉花壹百陆拾捌斤拾贰两、棉背心贰百伍拾件、棉衣套
             叁百件、国币肆千捌百万元,建筑善后救济新村贰拾间;配发县立救济院物资:
             面粉伍拾柒包、食米肆拾陆包、牛奶玖百零捌听、奶粉壹百伍拾磅、鱼肝油壹
             百伍拾磅、罐头食品壹千捌百壹拾陆听、汤粉玖拾肆箱、旧衣叁包、棉被肆包、
             睡毯伍拾条、蚊帐伍拾顶。



                                             九、银 行




                  自清季各省设立银行,于是钱庄营业日趋式微。本县商业有限,银钱汇兑,
             均由华埠一二钱庄以为提供。民国成立,犹循清时之旧。至二十六年七月,本
             县设立县金库,于是有地方银行分理处之设立;三十四年十月,又有县银行之
             设立。分别纪述于后。
                  省银行开化分理处
                  原为浙江地方银行承受办理金库事宜而设,于三十年七月在城内筹备成立。
             二十八年十月,设华埠办事处。三十三年三月,城内扩充为分理处。三十六年
             七月,改称今名。除办理金库外,仍照《银行条例》经营汇兑、存款、贷款业
             务,其资本由总行统筹调拨。
                  开化县银行
                  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成立,资本总额为肆百伍拾万元。内三千股三百万元
             为公款拨认,余均地方募集。并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及正、副经理以处理之。
             下分会计、业务、出纳三股,办理存款、贷款事宜。据三十六年报告,收入存

             款为贰亿元,贷出借款为伍亿元。



                                             十、公 司



                  本县地处山僻,工商之业未兴。自林业公司以外,无他公司之设立。特撮
             其要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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