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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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101·

                  按:上项款产,清时均各管各产。民国六年,劝学所成立,凡教育之产划归劝学所管
             理。嗣又设立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其余款产,均仍其旧。至三十三年财政整理委员会设
             立,凡县公有之款产均归管理,三十四年易名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以上各产,惟善后救
             济新村,自三十六年落成,归救济院管理。



                                            五、预算决算




                  自清季预备立宪,于是采取东西各国成法,订定预算决算制度,一变吾国
             从前以量入为出之准绳,而以量出为入之主义以施行预算。民国成立,其会计
             年度,则以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末日止,为一年岁入岁出财政之预算,谓
             之七月制。民国四年四月,财政部呈准以一月一日为会计年度开始期,而以十
             二月三十一日为终止,谓之历年制。民国八年,经国会议决,咨请政府,仍恢
             复七月制。二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仍改为历年制。在会计年度开始之前三个月,
             由财政部将国家岁出岁入预算编成,呈请转交立法院议决据《会计法草案》第六条,

             则由省而县,当在会计年度开始六个月以前矣。其有特殊情形,或非常事变,
             得追加预算或非常预算。年度既终,则市、县政府编制决算书,于三个月内送
             达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审核,转呈主计处审定。历年以来,各项章程屡有修改,
             此其大要也。本县自民元以来,预算案卷均已散失。大约自民国元年以至二十
             年,全年由贰叁千增至壹万元;自二十年以后则逐渐增加。二十六年中日战事
             发生,公务人员增多,币值日趋低落,预算遂日益宠大矣。所有二十四年以后
             之预算,有如下表。
                  开化县二十四年以后地方预算表
                  年 度                预 算 数                   合 计                备 考
               民国二十四年      六六一二七元                     六六一二七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二十五年      九0二三四元                     九0二三四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二十六年      一0九0三0 元                   一0九0三0 元           财政厅核定
               民国二十七年      一0七九0三元                    一0七九0 三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二十八年      一二三九四五元                    一二三九四五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二十九年      二四七七六七元                    二四七七六七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三十年       四五二0六六元追加六六七六六元            五一八八三二元            省政府核定
               民国三十一年      八七九0二七元                    八七九0二七元            财政厅及会计处核定
               民国三十二年      二二二五八一元                    二二三五八一元            财政厅及会计处核定
               民国三十三年      五一一三九一0元追加三九五二二六0元 九0六六一七0元                   财政厅及会计处核定
               民国三十四年      三三三六二五六0元追加一二三五五00元 三四五九八0六0元                 财政厅及会计处核定
               民国三十五年      一二五九九七000元中央拨补二五五0七三八六00八七一四元                 财政厅及会计处核定
                           八三八一元
               民国三十六年      一二八一五六一六 0 五元中央拨补一三六二六五一七三二0 元 浙江省政府及财政厅省会计
                           0000000元                                      处核定
               民国三十七年      七五五五 0 二六六四七元省拨补六一三五五五0 二六六四七浙江省政府核定
                           000000000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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