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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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67件。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34件。至2003年,对不符合逮捕

                 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6700人,对尚未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
                 决定643人,对公安机关漏报捕的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1969人,对漏移送起诉的追

                 加起诉被告人1391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5849件,

                 对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报捕998件、撤回移送起诉3628件,对公安机关侦
                 查活动中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961件次。2005年,要求公安机关立案70件,提议撤案
                 96件。2006年,全市立案监督54件60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件,建议行政部门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1件44人,与上年同比上升341%。全年共追捕漏犯158人,其中

                 有14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监督  1990年,台州检察分院建立抗诉案件审查制度。至1994年,分院审

                 查各基层院提出抗诉案件,支持抗诉58件79人,法院审结改判19件24人。1995年,
                 台州市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重点是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大要案的错

                 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并树立敢抗、善抗精神,同年全市提出抗诉17件,法院审结15
                 件,改判7件。1997年后,审判监督转变“抗量刑不抗定性、抗实体不抗程序”观念。

                 1990~2003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187件245人,法院审结改判40件
                 44人,对法院违法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214件次。2005年,对14件刑事判决提出

                 抗诉。2006年,全市两级检察院提出抗诉14件14人,撤回抗诉2件,法院审结改判3
                 件3人,发回重审1件1人。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



                     反贪污贿赂    1952年,台州检察分署受理各类自侦案件111件,遵照重点检

                 察方针,直接查处25件。次年,受理各类自侦案件218件,审查后转办188件、自
                 办26件、协办4件,并负责审查定案处理工作。1957年,台州检察分院设立侦查

                 科,负责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干部违法乱纪案件,自侦案件起诉313起。1958年
                 1~9月,自侦案件起诉311件,其中属贪污性质159件。1962~1966年,自侦案件

                 271件,其中贪污案件116件、投机倒把案件21件。1980年,检察分院和各县检察
                 院设立经济检察专门机构,行使查处经济犯罪职权,受理各类经济违法犯罪的控

                 告检举线索,立案查处并行使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职权。同年受理经济违法犯
                 罪案件98件,立案46件,办结35件,起诉16件,免诉5件,不起诉7件,其余作党纪

                 政纪处理。1982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141件。1988年开始,对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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