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台州市路桥区志
P. 415
第十八编 财政 税务 ■
成系数为当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在15%以下的其分成系数为1.7%,增长率在15%~20%之
间的采取固定比例其分成系数为25.5%,增长率在20%以上的其分成系数为1.3%。以土地出让净
收入区得部分扣除教育基金后为基数,其补助比例为路桥、路北、路南3个街道补助50%,螺洋、桐
屿、峰江3个街道补助70%,新桥、横街、金清、蓬街4个镇补助90%。
2009 年 10 月,出台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收支划分、收入分成办法作调整。
其收入范围按属地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纳入镇(街道)财政收入计算范围(特殊规
定除外),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支出范围包括镇级基
本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安全、教育(不含教育经常性经费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公共卫生、社
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以及镇级其他支出。调整后的
支出基数:人员及公用经费按在职人均 65000 元/年、事业按在职人均 48000 元/年定额补助,行政
编制离退休人员按实有数人均 45000 元/年定额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镇(街道)上一年末
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即农业人口按每人20元/年,非农业人口按每人60元/年实行定额补
助。专项转移支付,对已成立社区的,按上一年末该社区所辖居民的户数核定,每百户补助8000
元;对未成立社区的,按每居1000元/年实行定额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经费,按照上
一年末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人数、人员结构,核定其薪酬和保险支出,按50%给予补助。
税收分成,超收分成基数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数减去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数的区级留成部分,
分成比例为32%;为支持中心镇建设发展,对金清镇超过年初区人代会批准增长率的区留成部分
增加 20%分成比例。供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以土地出让净收入区得部分扣除土地收益基金和
10%教育基金后为基数。补助标准为路桥、路北、路南 3 个街道供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不超过
50%,螺洋、桐屿、峰江3个街道补助不超过70%,新桥、横街、蓬街3个镇补助不超过90%,金清镇供
地项目基础设施补助100%。
第二节 财政收入与支出
建立县级区后,地方预算内收入由工商税收类、农牧业税类、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
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组成。工商税收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及其他工商税;农牧业税类包括:农业
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
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月
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其间,收入项目几经调整,还包括企业所得税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类,专项收入类、其他收入类、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类、能源交通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收入等。
支出项目分为一般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
般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
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