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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志
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为264.5元/月、167.8元/月,同比上年度增幅10%以上;建立完善了低保对象三
级管理二级发放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一申一评两核两公示制度,实现阳光低保、阳光救助;城
乡低保金实行一户一账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发放第一、二、三季度城乡困难居
民生活物价补贴94.46万元,其中,城镇按106元/人·月,农村按63元/人·月。
2012年,按照动态管理、自然增长的机制,全区共有低保对象2812户4378人;共发放最低生
活保障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1292.49 万元,农村人均补差 211.93 元/月,城镇人均补差 327.7 元/
月,超出省定以区为单位低保标准人均月补差不低于50%;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将城镇
低保金从原470元/人·月调整为525元/人·月、农村低保金从原280元/人·月调整为370元/人·月;
发放五保、低保、重度残疾人、三无、重点优抚对象困难居民生活物价补贴98.14万元,补助15399
人次。
2013年共发放低保对象4226人,低保金1361.43万元(其中城镇135.30万元、农村1226.13万
元),重度残疾人保障金 539 人 249.69 万元,城镇人均补差 363.72 元/月、农村人均补差 268 元/月;
及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从原 525 元/人·月调整为 580 元/人·月、农村从原 370 元/人·月
调整为 440 元/人·月);及时足额发放 1、2、3、6、7、9 月份困难群众物价生活补贴 9254 人次,发放
47.30万元;规范低保对象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建立了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服务记录。
2014年,年末有低保对象3950人,全年共发放城乡低保金1497万元、1207万元(其中城镇302
人、农村 3648 人),重度残疾人保障金 533 人 294.45 万元;及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
标准从原580元/人·月调整为640元/人·月,同比增长10.3%;农村低保标准从原440元/人·月调整
为 500 元/人·月,同比增长 13.6%;城镇人均补差 400.04 元/月、农村人均补差 303.56 元/月,最低生
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标准分别为城镇62.5%、农村60.7%;及时足额发放第一季度困难群众物价生活
补贴4545人19.70万元。
第三节 医疗救助
自 2004 年 11 月,区政府出台《台州市路桥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医疗救
助基金,全区42万人口,按照人均6元的标准(区财政4元,镇、街道财政2元),每年设立252万元
救助基金,专门用于参加医疗保障报销后居民自负部分的第二次补助。
2010年,制定出台了《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即时结报救助办法》,从10月1日起,实
施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对象、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即时结报工作;医疗救助
资金按常住人口人均8元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经费344万元;全年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
310.03 万元,救助 8102 人次,支出率为 90.13%;将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困
难户,重症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等7种特殊病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五保三无
人员分别实行 150 元/人·年、500 元/人·年的门诊补助(全年发放 85.07 万元,惠及 5094 人),对五
保、三无人员实行零起点医疗救助和住院定额救助;按时对省集中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发
放500元/人·年医疗补助。
2011年,根据《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路政办法〔2010〕159号,医疗救助资
金按路桥区常住人口人均 9 元筹资 387 万元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 372.3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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