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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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经济总情
分税制 1992 年~ 1993 年,试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由原来的“包干”体制向“分税制”过渡。
换算成 1991 年的上交基数为 168.9 万元,上交递增比例从原来的 6.5% 下降到 5.5%,超过 5.5% 不足 12%
的部分交省 10%,超过 12% 的部分交省 20%。1994 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三门县 1993 年的财政收入基
数被核定为 2119 万元。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县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 25% 部分、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收入。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列为县财政专项收入。支出划分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定的
递增比例 5.5% 不变,上解数固定为 962 万元,不再递增。
两保两挂 1996 年,实行“两保两挂”政策,即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
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
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1998 年 1 月 1 日开始,县征收的旅游发展统筹资金,县 60%,市 20%,省
20%。2002 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50%,地方分享 50%。2003 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两保一挂”奖励政策。在现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基础上,采取按行业税
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以 2002 年决算为基数,作为固定上交,地方财政收入超过 2002 年收入
基数的增量部分,省与县实行“二八”分成。
集中支付 2008 年,取消公务招待费预算安排。2012 年,对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预算单位实
施公务卡制度。2013 年,全县 146 个县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税收
对原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工商税制,逐步进行改革。至 1993 年,规定开征的工商各税共有 32 个税种。
流转税类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类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盐税;所得税类有国营企业
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特定税类有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燃油特别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印花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涉外税类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工商税收外,县税务机关还担负着征收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基
金的工作。
1993 年~ 1994 年,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同时设立消费税,取消燃油特别税和特别消
费税,调整营业税,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革所得税,将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废止适用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国营企业调
节税和各种利润承包办法,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对外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公民征收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其他税种,开征土地增值税,改
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面调整资源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集市贸易税和牲
畜交易税,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权限。改革后,工商税种由原来的 32 个减少到 18 个。县地税部门还担
负着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兵役义务费、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旅游统筹发展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2000 年以后,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对消费税的税目、税额作较大的调整。完
善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完善其他税制,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
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屠宰税。实行“费改税”,
开征车辆购置税,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实施烟叶税,实现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截止 2008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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