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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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国土资源




                 农村留用地管理

                 2002 年,实行征地返还用地的村级留用地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
            人均耕地面积低于 0.2 亩或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达到被征地村的土地总面积(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
            计算在总面积基数内)70% 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留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留用地的具体安
            排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不超过 10%,最高不超过
            15%。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农村留用地按 6∶4 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农村留用地也可全部

            用于三产,但在计算安排留用地时,要按 3∶1 的比例将二产留用地折抵为三产留用地。农村留用地开发
            利用采用“开发、委托拍卖、租赁、政府回购”四种形式,根据有利于基础设施共享、有利于城市功能
            完善、有利于小康示范村建设的原则,打破村界,统一安排。在开发利用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管理、统一建设。至 2009 年,村级留用地 2500 余亩,其中海游镇 2100 亩左右,涉及到 44 个行政村。
            村级留用地政策的实行,既解决征地价格偏低的问题,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农民失土以后的
            生产、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节 地价管理




                 征地补偿
                 1993 年,开始实行由县地产管理所负责承办统一征地工作。2001 年 2 月 25 日,县政府发出《关于
            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中,对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拆
            迁工作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补偿安置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实物指标、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举报电话。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 2012 年开始,实行征地阳光工程,重新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04 年~ 2013
            年的十年间,累计征地 2.47 万亩。2007 年~ 2013 年,安置农业人口 1.59 万人、劳动力 1.1 万人。

                                        2004 年~ 2013 年三门县建设用地一览

                 表 13-5

                    年份               批次(次)            单独选址(个)            征收面积(亩)           报批总面积(亩)
                    2004                 2                  3                2492.43            3199.34
                    2005                 8                  2                6512.33            7363.69
                    2006                17                                   1114.98            1559.74
                    2007                19                  1                2275.22            7203.78
                    2008                14                  1                1805.92            2133.64
                    2009                13                  1                1835.54             3966
                    2010                10                  2                3346.18            5489.71
                    2011                15                  1                1275.93            3367.33
                    2012                12                  4                2320.64            2912.70
                    2013                10                  2                1646.31            3293.76
                    合计                  120                 17              24678.94           40564.93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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