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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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编 国土资源
农村留用地管理
2002 年,实行征地返还用地的村级留用地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
人均耕地面积低于 0.2 亩或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达到被征地村的土地总面积(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
计算在总面积基数内)70% 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留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留用地的具体安
排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不超过 10%,最高不超过
15%。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农村留用地按 6∶4 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农村留用地也可全部
用于三产,但在计算安排留用地时,要按 3∶1 的比例将二产留用地折抵为三产留用地。农村留用地开发
利用采用“开发、委托拍卖、租赁、政府回购”四种形式,根据有利于基础设施共享、有利于城市功能
完善、有利于小康示范村建设的原则,打破村界,统一安排。在开发利用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管理、统一建设。至 2009 年,村级留用地 2500 余亩,其中海游镇 2100 亩左右,涉及到 44 个行政村。
村级留用地政策的实行,既解决征地价格偏低的问题,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农民失土以后的
生产、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节 地价管理
征地补偿
1993 年,开始实行由县地产管理所负责承办统一征地工作。2001 年 2 月 25 日,县政府发出《关于
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中,对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拆
迁工作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补偿安置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实物指标、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举报电话。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征地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起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 2012 年开始,实行征地阳光工程,重新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04 年~ 2013
年的十年间,累计征地 2.47 万亩。2007 年~ 2013 年,安置农业人口 1.59 万人、劳动力 1.1 万人。
2004 年~ 2013 年三门县建设用地一览
表 13-5
年份 批次(次) 单独选址(个) 征收面积(亩) 报批总面积(亩)
2004 2 3 2492.43 3199.34
2005 8 2 6512.33 7363.69
2006 17 1114.98 1559.74
2007 19 1 2275.22 7203.78
2008 14 1 1805.92 2133.64
2009 13 1 1835.54 3966
2010 10 2 3346.18 5489.71
2011 15 1 1275.93 3367.33
2012 12 4 2320.64 2912.70
2013 10 2 1646.31 3293.76
合计 120 17 24678.94 405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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