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5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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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编 金融 保险



            额 1500 万港元。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996 年 1 月 1 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施行。2005 年,开展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工作,对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代申报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2006 年,建立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差
            错登记及通报制度,按季通报,并充分利用非现场核查软件,逐笔核查申报单,减少申报差错。2011 年,
            推广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工作试点,多次举办培训会、座谈会、推进会。开通网上申报企业 198 家,网上
            申报开通率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率均达 99% 以上。2012 年,出台《三门县国际收支申报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组织辖内国际收支申报人员 22 人进行业务考试,合格率为 95.45%。

                 金融机构外汇经营管理

                 实行市场准入,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在核
            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2005 年前,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仅县中行 1 家。2005 年,三门中行东城分理处及
            城中分理处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2007 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严格个人外汇
            的结汇、售汇管理,正确引导个人外汇收入合法化。2008 年,办理县建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
            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备案核准,办理机构信息变更 3 家。2009 年,办理泰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建行核电支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对私)、工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市场准入备案。2010 年,办理建行第三
            储蓄所即期结售汇业务(对私)准入备案。2011 年,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5 家。


                 日常监管
                 现场检查 2006 年开始,每年机构网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现场核查不少于 2 家,外汇业务合规性检
            查不少于 1 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外汇指定银行发生的差错建立登记制度,按
            季进行通报,性质严重的,移交市中心支局进行立案查处。

                 非现场核查 2009 年,执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建立外汇指定银行执行情况自
            查自评、考核与上报制度,考核情况每年通报 1 次。2011 年,每日逐笔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
            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对外汇指定银行发生的差错建立台账,定期通报。2012 年,建立非现场核查台账,
            每天通过核查系统,对银行业务进行甄别、筛选,发现“银行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违规信息 1 笔,“为
            B 类企业超额度收付汇”违规信息 1 笔,查找违规原因通知经办银行更正,并予以通报,警示类似问题发生。

                 企业外汇业务监管

                 现场核查 2012 年,按月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核查 17 家企业,确认列入 B 类企业 3 家,
            上报案例材料 1 份。2013 年,向 31 家进出口企业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下发贸易信贷警示书 6 份,7 家
            企业列入“B”类监管,1 家企业列入“C”类监管,移交处罚企业 1 家。
                 非现场监管 2007 年,加大“关注企业”监管,每月进行收结汇情况监测,重点监测其多收汇情况,
            利用浙江省外汇管理局剥离的数据,对辖内企业收付汇情况进行按月筛选排队,按季分析上报。2010 年,

            清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 3 家,移交市外汇中心支局处理。2011 年,通过数据综合利用
            平台,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关预收货款、延期货款登记或注销不真实以及超过 90 天以上未注销
            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责成企业查找原因。对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企业,发出“催核通知书”,清
            理逾期未核销 1621.5 万美元,其中转入进口备查 20 笔,金额 1369.5 万美元。2012 年,通过非现场核查,
            对数据偏离低,涉及金额较少的重点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撤销;数据偏离大,金额多的企
            业,将其继续保留在重点企业监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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