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2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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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清代以前莲都未设专门管理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管民政事务。县署设有户房
                 管理民政。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

                 科。1963年3月撤销民政科,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内设民政安置办公室。1986年4月改称
                 丽水市民政局,2000年改为莲都区民政局,2001年12月对部分职能进行调整,将地名管理职
                 能转交市民政局,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新增民办非企业登
                 记管理,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城乡老年活动
                 及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5项职能。2010年,民政局内设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
                 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政局办公室。





                                             第一章              民政机构






                                              第一节          民政管理机构



                     机构沿革        汉设民曹、户(民)部职官掌管。地方由地方行政主官掌理民政,不专设民政
                 机构。清代始设民政部,专门掌理民政事务。县署设有吏、户、兵、礼、刑、工六房,户房掌理
                 民政。民国时期,县专设民政机构。民国元年(1912),丽水县公署内首设民政科,职掌:“关
                 于都督公共团体行政事项,关于调查民籍事项,关于警察行政事项,关于选举行政事项,关于

                 土木(建设)行政事项,关于卫生行政事项,关于禁烟事项,其他属于民政事项。”民国 16 年
                (1927)10 月,丽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内设民政科。民国 22 年(1933)改第一科掌理民
                 政。民国 26—36 年(1937—1947),县政府内均设民政科。民国 37 年(1948)又改称第一科,
                 掌理民政、户政及兵役事项。

                     1949年5月,成立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民政科职掌地方政
                 权建设、人事编制、烈军工属和荣退军人优待抚恤及拥军、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礼俗改革等
                 14 项工作。1952 年,增加革命老区和社会福利工作,是年 10 月,人事编制划归县人事科管
                 理。1953年,增加劳动就业工作。1959—1960年,承担支援宁夏建设工作。1962年,增加精
                 减安置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遭受挫折。1969年3月10日,撤销民政科,在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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