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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 1233 ·
第二章 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建设
1949年10月,废除保甲制度,开始建立农民协会,一度行使村政权权力,由农会会员大会
或代表会选举村行政委员会成员或正副村长。至12月,全县共建立248个行政村,有181个
行政村通过选举建立村行政委员会。1950年5月,268个行政村大部分建立行政组织。1952
年,健全村人民政权,312个行政村全部建立村政府。
1954年9月,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行政村不再是一级政权组织,是乡人民
政府的辅助机构或称派出机构。至1957年,全县仍设312个行政村。
1958年10月,全县农村实行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行政村改称生产队。是年全
县设365个生产队。1962年2月,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改为生产大队,
一直延续至1982年。1962年,全县设345个生产大队。“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基层民主政
治建设受到干扰,处于停顿状况。1982年,全县设362个生产大队。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1983年3月,根据省委有关政社分开试点工作的指示,丽水地委组织工作组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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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平原公社和碧湖镇开展政社分开的试点,月,建立平原、新合乡人民政府。同时以人民
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村民委员会。是年,全县36个公社(镇),有26个实行政社分设,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全县370个生产大队,有102个建立村民委员会。1984年,新分出10
个村,划给云和县25个村,全县共102个村民委员会和253个生产大队。2—4月进行县、乡人
大代表选举时,结合建立村民委员会157个,下半年建立村民委员会96个,年末全县共建村
民委员会 355 个。1985—1986 年新建 4 个村民委员会。1987 年末,全市共 359 个村民委员
会。村委成员 1946 人,其中村民主任 355 人,副主任 322 人,委员 1269 人,有共产党员 1013
人。1988年4月,丽水市政府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
织法》。4月上旬至6月,市人大在富岭乡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试点。年末,有159
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全市新增2个村民委员会,共361个村民委员会,有村委成员
1810人。1989年新增下概头等4个村民委员会,全市365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的村
委会累计337个。1990年,全市365个村民委员会,完成换届选举的累计345个。1990年,市
委市政府命名表彰“文明村”20个,保持“文明村”称号40个。1991年,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
活动。3月初,市民政局在双溪镇洪渡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试点。试点期间,依法产生洪渡
村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洪渡村村委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召开第三届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1990年村财务收支情况和
1991年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4月15日开始,丽水市陆续进入换届